法官酒駕遭彈劾│同車書記官未罰引發爭議 監院促警政署改進

法官酒駕遭彈劾│同車書記官未罰引發爭議 監院促警政署改進
圖/記者蔡宗武翻攝自監察院建築主題網官網

【警政時報 蔡宗武/綜合報導】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於去年8月19日酒後駕車,被警方攔查時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5毫克,遠超法定標準,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監察院經調查後,不僅於本月初通過彈劾案,將張軒豪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針對警方執法過程中的漏洞提出嚴正批評,認為警方未依規定處罰同車乘客,顯示取締酒駕執法仍有待加強。監察院決議函請內政部警政署督促所屬警察機關檢討改進,強化第一線員警的執法標準,並確保未來類似案件不再發生。


法官酒駕酒測值超標 監察院彈劾並促警政署檢討執法


根據監察院調查,張軒豪於案發當日,在辦公室內飲酒後駕車,至當日晚間8時48分遭警方攔查,經檢測其吐氣酒精濃度高達1.05毫克(mg/L),遠超標準值0.25毫克(mg/L)。監察委員指出,這樣的酒測數值已屬於極高危險級別,肇事風險是一般人的50倍,足見其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此外,張軒豪作為司法體系成員,卻公然違法酒駕,影響司法形象甚鉅,監察院因此於3月4日正式通過彈劾案,並將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同車書記官未罰引發爭議 監察院批執法疏漏


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進一步指出,本案中與張軒豪同車的法院書記官未依法受罰,突顯警方在執法上的漏洞。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當駕駛人的酒測值超過0.25毫克時,車內年滿18歲的乘客均有「勸導阻止」的責任,若未盡責任,應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的罰鍰。


然而,本案執法員警卻因誤解法條,以為「同車乘客須明知駕駛酒駕」才需受罰,因此未對該名書記官開罰。監察院認為,這種錯誤理解導致同車乘客未受應有懲處,不僅削弱了該條款的嚇阻作用,也可能讓未來酒駕案件中產生更多執法爭議。


監察院促警政署強化執法標準 確保取締無漏洞


監察院在調查報告中強調,內政部警政署作為全國警務主管機關,應對各地警察機關的執法標準負責。然而,本案顯示出基層員警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仍有誤解,這不僅影響酒駕防制成效,也可能導致民眾對執法公平性的質疑。因此,監察院決議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要求其督促所屬警察機關徹底檢討執法標準,並全面加強員警對相關法規的教育訓練,避免類似疏失再次發生。


此外,監察院也認為,除了警方執法應檢討外,司法院亦應針對同車書記官未履行「勸導阻止」義務的情況,研議是否應依內部規範進行適當處理,以維護公務人員的法律素養與紀律。


加強基層警員訓練 監察院籲強化酒駕防制機制


近年來,政府雖然持續強化酒駕防制,但仍有部分執法人員對細節規範理解不足,導致執法不一致的情況。監察院此次調查即發現,部分員警對《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的適用仍不夠熟悉,影響了取締酒駕的效果。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強調,針對酒駕案件的執法標準應統一且嚴格執行,警政署應立即檢討現行訓練課程,確保所有基層警員皆能正確理解相關法規,並在執法過程中確實執行。


監察院此次決議,不僅是對本案執法人員的檢討,更是對全國酒駕取締機制的一次重要提醒。未來,如何透過更精確的法規教育、強化執法標準,確保每一名基層員警都能精準執行法令,將成為警政署的重要課題。監察院強調,唯有透過全盤檢討與落實改進,才能有效杜絕類似執法瑕疵,真正達到遏止酒駕的目的,保障全體民眾的生命與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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