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B吸金83億案部分和解 主嫌曾耀鋒遭判16年
主嫌曾耀鋒與女友張淑芬涉im.B吸金案,二審認定吸金新台幣83億元,審酌檢方移送併辦及2人與部分被害人和解等,改判曾耀鋒應執行16年,張淑芬11年6月,可上訴。
im.B自救會成員到場聽判後於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由林姓成員代表發言。林姓成員表示,遭詐騙的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到現在一分錢拿不回來,對於二審判決結果相當不滿。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本案吸金所得新台幣83億3725萬元,其中曾耀鋒與張淑芬犯罪所得達70億多元,曾耀鋒與張淑芬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共犯法人的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加重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洗錢等罪,暨張淑芬所犯使犯人隱避罪。
二審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於一審判決後移送併辦以及曾耀鋒等2人已在二審期間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且一審判決就本案吸金規模溢計逾700萬元,漏未將洗錢利益逾1577萬諭知沒收等。
二審今天判決曾耀鋒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240萬元,犯罪所得35億2649萬8082元追繳沒收;張淑芬1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40萬元,犯罪所得35億2649萬8082元,可上訴。
全案緣於,網路借貸媒合平台im.B自民國104年起由曾耀鋒與張淑芬共同成立,涉嫌藉由媒合不動產借貸進行債權認購吸收資金,並指示幹部認購債權以製造活絡假象,再由平台每月支付投資人利息,但後來未依約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投資人血本無歸。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扣案資料計算,認定本案吸金所得新台幣83億餘元,其中曾耀鋒與張淑芬犯罪所得達77億多元,扣除發放的本金、利息及業績獎金,以及賠償或發還被害人,還有71億多元。
一審依銀行法的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洗錢罪判處曾耀鋒應執行16年6月,併科罰金250萬元;張淑芬應執行12年2月,併科罰金150萬元,2人應共同沒收71億多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im.B自救會成員到場聽判後於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由林姓成員代表發言。林姓成員表示,遭詐騙的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到現在一分錢拿不回來,對於二審判決結果相當不滿。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本案吸金所得新台幣83億3725萬元,其中曾耀鋒與張淑芬犯罪所得達70億多元,曾耀鋒與張淑芬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共犯法人的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加重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洗錢等罪,暨張淑芬所犯使犯人隱避罪。
二審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於一審判決後移送併辦以及曾耀鋒等2人已在二審期間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且一審判決就本案吸金規模溢計逾700萬元,漏未將洗錢利益逾1577萬諭知沒收等。
二審今天判決曾耀鋒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240萬元,犯罪所得35億2649萬8082元追繳沒收;張淑芬1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40萬元,犯罪所得35億2649萬8082元,可上訴。
全案緣於,網路借貸媒合平台im.B自民國104年起由曾耀鋒與張淑芬共同成立,涉嫌藉由媒合不動產借貸進行債權認購吸收資金,並指示幹部認購債權以製造活絡假象,再由平台每月支付投資人利息,但後來未依約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投資人血本無歸。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扣案資料計算,認定本案吸金所得新台幣83億餘元,其中曾耀鋒與張淑芬犯罪所得達77億多元,扣除發放的本金、利息及業績獎金,以及賠償或發還被害人,還有71億多元。
一審依銀行法的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洗錢罪判處曾耀鋒應執行16年6月,併科罰金250萬元;張淑芬應執行12年2月,併科罰金150萬元,2人應共同沒收71億多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謝幸恩台北1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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