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防部前參謀長林承家偷搬部隊洗衣機回家用 監院彈劾送懲戒法院
金防部前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因涉嫌將公家機關一台7990的洗衣機,寄回台南老家給家人使用,金門地院依侵占公用財物罪,重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之後林承家上訴,被改判有期徒刑6年8月。監察院今天(18日)表示,13位審查委員在10月8日全數通過提案,全案移送至懲戒法院審理。
林承家除了私自侵占公家洗衣機,還涉嫌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公器私用等誇張行徑;監察院透過彈劾案文指出,林承家身為軍人,利用法定職務權限的機會,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涉犯「貪汙治罪條例」。
監察院再透露,林承家曾藉單位舉辦慶生餐會時,竟邀請朋友到餐廳,食用官兵餐會部分菜品,甚至將餐費納入部隊伙食費支應,明顯有違失。另外,林承家也在父親節餐會前,以「試菜」的名義,邀請同仁到餐廳用餐,又將費用納入部隊伙食費。
此外,監院表示,林承家接待國防部軍醫局晚宴餐會前,曾購買一箱公務晚宴高粱酒,又先行扣留6瓶,搬至參謀長辦公室內;更誇張的是,林承家命所屬擔任軍車、公(私)務租賃車駕駛,並在公務期間搭載親友遊訪金門。
對此,監院說明,林承家是國軍高階將領,應該為官兵表率,卻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等行為,傷害國軍整體形象,涉犯「貪汙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相關罪責、《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等規定。(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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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解釋,因《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有懲戒的必要,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委蔡崇義、賴振昌、林文程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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