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弟培訓期遭打傷退學 劇院要求返還學費15萬…法院判決出爐

13歲弟培訓期遭打傷退學 劇院要求返還學費15萬…法院判決出爐
(示意圖/Pexels)

[周刊王CTWANT] 大陸陜西省西安市1名13歲男孩被母親送到歌舞劇院,學習中國舞蹈,劇院為他支付人民幣3.5萬元(約新台幣15萬元)學費,並送至藝術學校委培。不料學習期間,男孩被老師用教棍體罰至輕傷二級,後來申請退學,劇院卻要求男孩母親返還3.5萬元學費。當地法院近日開庭審理,最終判決出爐。

綜合陸媒報導,馬楠是回族人,從小能歌善舞,父母對他要求甚嚴,還專門花錢為他報舞蹈興趣班,13歲那年,母親將他送到歌舞劇院公司培養,主要學習中國舞蹈及漢唐風格舞蹈。歌舞劇院主要是進行定向委培,且培養人員的聘用期限不得少於8年,委培期間,學生關係隸屬於學校,由學校安排學習和管理,但在學校學習期間的教學、管理費由劇院承擔。

歌舞劇院(甲方)與馬楠(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甲方係國有專業演出法人機構,甲方以考核方式選拔乙方到藝術職業學院進行定向培養。馬楠母親李偉在監護人處簽名。後歌舞劇院公司與藝術職業學院簽訂《定向委賠協議書》,約定每位學員每年學費7000元,住宿費800元及雜費按其他學生標準執行,由學員自理。

協議簽訂後,歌舞劇院向藝術職業學院支付了馬楠的學費共計3萬5000元,馬楠作為委培生,根據協議約定進入藝術職業學院進行學習。期間,歌舞劇院公司向馬楠所在班級,派遣單位員工吳某,負責學員的生活學習輔導,吳某在對委培生管理期間,用教棍抽打馬楠,致馬楠輕傷二級。

一開始,馬楠未選擇報案,直到3年後的9月15日才報警,吳某被刑事拘留,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3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事發當日20時許,被告人吳某對馬楠進行體罰,致其左臂受傷,經鑒定為輕傷二級,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事判決生效後,馬楠於西安市第一醫院心理門診就診,西安市第一醫院開具的結果報告顯示,確診輕度焦慮以及中度抑鬱等。後馬楠的母親向歌舞劇院提出《受傷學生和家長的訴求》,要求解除委托協議,並同意馬楠畢業時可以自主選擇就業或繼續深造,另須對指派的管理老師吳某給馬楠造成的傷害後果有明確態度,並給予一定賠償。

歌舞劇院同意解除《委托協議》,協議解除後馬楠自行負責上學問題,畢業後的決定都係馬楠本人的人身權利,劇院不予干涉,對於吳某與馬楠之間的傷害及賠償問題,為吳某個人行為導致。不僅如此,歌舞劇院公司還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馬楠退還教學管理費3萬5000元,判令馬楠支付違約金2萬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馬楠辯稱,要求解除委托協議的原因,是歌舞劇院公司不按約定由學校對學員進行管理,而是在委培期間指派單位員工對學員進行管理,且在管理時,用教棍抽打馬楠,致被告輕傷二級,馬楠在委培期間身心受到摧殘後,已經無法在該環境下繼續學習,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在對馬楠的委培過程中,歌舞劇院公司違反協議約定,向定向委培生的班級派遣單位員工進行管理,吳某在管理期間故意傷害馬楠且構成犯罪,導致馬楠不能按照約定繼續接受委,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之後,雙方協商後解除了《定向委托協議》,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責任在歌舞劇院公司,故原告主張3萬5000元學費及主張馬楠承擔違約金2萬元,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判決駁回歌舞劇院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87.5元由歌舞劇院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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