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未落實交通違規裁決 審計部批

【記者郭玉屏台北報導】交通部公路局(下稱公路局)建置第3代公路監理系統(下稱M3系統),輔助所屬各區監理所及直轄市政府交通裁決單位等機關(以下統稱處罰機關)辦理交通裁罰作業,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處罰機關未善用M3系統產製之警示報表,致部分案件罹於時效而未能及時裁罰,經函請公路局檢討改善,已完成裁處作業,並落實運用M3系統進行案件管控。

審計部7日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前段、第62條第4項及第67條第2項等規定,駕駛人酒駕再犯或肇事逃逸應併行政裁決之種類,包括:罰鍰、吊銷駕駛執照(下稱駕照)及禁止考領駕照。其中除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情形外,

其裁處權時效依同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自各該刑事處分或裁判確定日起算;至於其餘行政罰之裁處權(舉如吊銷駕照)期間,應依同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違規日起算3年。

然而,審計部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109年1至6月間駕駛人酒駕或肇事逃逸交通違規裁決案件,其中應處以駕駛人吊銷或禁

止考領駕照等行政罰,因處罰機關未落實應開立裁決書案件之管控,致裁處權罹於時效者計5件,又距違規日期1年以上始開立裁決書者計10件,顯示裁罰案件管控未盡落實,審計部遂於112年11月10日函請公路局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該局請各處罰機關清查結果,截至112年底止,已完成罰鍰、吊銷或禁止考領駕照裁處作業計3,559件,收繳罰鍰2,853萬餘元,並落實運用M3系統進行案件管控。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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