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專法之良窳公聽會今登場!黃珊珊推新版草案:加強網紅納管、推動教育宣導

我國虛擬資產監理專法是否該走向開放、正規與去污名化,成為今日立法院公聽會的核心焦點!立法委員黃珊珊於會中正式提出《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版本,並邀集金管會、法務部、中央銀行等多部會代表,以及產學界、業界超過三十名代表與會,共同檢視現行監管制度與草案內容的良窳。
黃珊珊指出,虛擬資產產業蓬勃發展,目前已有超過 200 家區塊鏈相關企業活躍於台灣市場,卻長期缺乏完備的法律架構與制度化監管。她強調,希望這部專法能在本屆立法院第四會期完成立法,補上法制缺口,讓產業發展得以與法制並行。
國民黨立委葛如鈞也出席聲援,強調:「區塊鏈與虛擬資產的本質是開放與去中心化,台灣不能只強調監管,更要勇於擁抱開放。」他認為,台灣雖為後進者,但正因如此,更有機會借鏡他國經驗、打造出真正適合台灣的監理制度。他同時呼籲政府補足金管會在人才、資源與技術上的監管工具,並指出:「讓懂產業的人來監管產業,才是正確的方向。」
黃珊珊版本《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與金管會證期局版本相較,具有以下關鍵特色與增列重點:
1. 加強對廣告及招攬行為的規範,特別針對網紅(KOL)
- 納入「關鍵意見領袖(KOL)」定義,指以網路分享資訊並具有社會影響力進行營利者。
- 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在廣告與促銷活動中,對使用KOL應確認其成年且具備特定資格條件。
- 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誤導之情事。
2. 明確納管虛擬資產衍生性金融商品
- 增列「虛擬資產金服商」類型,專指經營以虛擬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如代操、期權等)。
- 要求金服商訂定內部風控作業與制度,保障客戶權益。
3. 主管機關與同業公會的教育宣導責任
- 新增條文要求主管機關及公會有義務對大眾進行虛擬資產的教育、宣導與風險提醒,降低詐騙風險。
4. 補強創新與市場發展空間
- 擴大「創新實驗」條文適用對象與過渡條款,使業者於完成創新沙盒實驗後能順利轉營。
業者呼籲差異化監管、強調國際對接與詐騙防制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熊全迪指出,現行草案雖立意良善,但對於業者業務型態未加區分,恐不利創新。他建議可參考《投信投顧法》第 70 條,針對廣告及招攬行為,以母法訂定原則性規範,細節留由主管機關訂定子法,以提高彈性。此外,也應依據業務風險、資產規模訂定資本額門檻,落實風險為本監理原則。
此外,草案第 32 條要求境外業者加入公會,顯現主管機關納管意圖,但須進一步思考是否提供境外業者合法進入台灣市場的明確路徑,否則恐影響實務運作與國際合作。
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代表指出,草案第 7 條不分經營規模即採許可制,恐壓縮小型業者生存空間。建議參考電子支付條例,依照業務性質與資產規模採差異化監理模式,對於風險較低者可維持登記制。此外,草案第 52 條僅提供 6 個月過渡期,業者準備時間不足,建議比照香港延長至 12 個月,以提高法規落地效率。
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理事長林紘宇指出,草案第 3 條與第 18 條納入 KOL(關鍵意見領袖)規範,雖具正面意圖,但恐過度干涉言論自由。他建議應以服務提供者為主要規範對象,KOL 僅在具推廣、招攬意圖時納入管理,並避免將刑責適用擴大至個人發言,造成寒蟬效應。
台灣虛擬資產反洗錢協會秘書長陳采履強調,草案對於虛擬資產保管商的定義與責任仍有模糊地帶,特別是在私鑰多簽架構下,保管責任歸屬不清。他建議應聚焦在與客戶簽約的保管商身上,明定其對資產負最終責任,其委外合作應回歸市場與自律規範。
另針對草案未明確納入 DeFi(去中心化金融)相關業務範疇,台灣虛擬資產反洗錢協會副理事長曹維傑指出,目前草案對於「DeFi 業務是否需報備、納管或具主體性義務」並無明文,導致部分業者無所適從。他建議主管機關應釐清 DeFi 協議開發者或營運方的法律義務,並給予明確指引,避免阻礙創新或產生監管落差。
幣安亞太區域市場代表何軒榕指出,虛擬資產市場具跨境特性,應鼓勵國際業者合法落地,提供充足流動性並強化打詐合作。他分享幣安與台灣執法機關合作經驗,過去一年配合凍結逾 7000 萬美元可疑資金,並透過警示機制預防逾 40 億美元潛在損失。他呼籲主管機關採取開放態度,引入更多國際平台參與打詐工作,共同建構安全市場。
【本文作者張詠晴/幣特財經】
- 記者:Knowing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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