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三子法公告 預定明年申報、後年開徵

環境部於今(29)日公告徵收碳費相關的三項配套子法,同時也宣告碳費制度上路後,我國正式邁入碳定價時代。待年底前碳費費率完成審議、正式公告後,預計明年開始申報、後年開始徵收。
環境部今日公告《氣候變遷因應法》底下,配套衍生之「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完成碳費制度三項配套子法。



環境部強調,碳費徵收目的為加快、加大減碳腳步,碳費制度上路後,如碳費徵收對象都能提出自主減量計畫,推估2030年可減少37百萬公噸CO2e,約相當於2005年排放量的14%,並將協同經濟部展開10場以上的說明會,並保留充分的時間讓事業準備及規劃至2030年之減碳措施,尋求最適合本身的減量途徑及技術,輔以優惠費率及經濟部相關協助機制,創造綠色成長契機。



環境部表示,相關法規草案已經於今年4月29日預告,邀集產業及民間團體辦理9場說明會及1場公聽研商會,就「起徵門檻扣除」、「高碳洩漏風險行業認定」、「排放量調整係數及期程」、「使用國內減量額度抵扣」、「指定目標之基準年與標竿值設定」及「自主減量計畫資訊公開」等議題進行充分溝通,彙整意見後,現行公告版本重點如下:



一、「碳費收費辦法」



1、 收費對象:符合「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另外,考量同一行業內公平競爭因素,事業於計算收費排放量時,原則可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2、 收費時間:收費對象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每年5月底前依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繳費。



3、 碳費計算:碳費之計算為「收費排放量」乘以「徵收費率」,在「收費排放量」計算參考歐盟、韓國及新加坡等國家作法(如:給予部分免費核配或免稅額),於收費辦法中設計排放量調整機制,以避免發生碳洩漏之情形。
環境部強調,事業須先取得經核定後之自主減量計畫,才能申請高碳洩漏風險行業認定,分三期適用不同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
另,排放量調整期程,將綜合考量國際免費配額退場時程、我國減量成效及產業國際競爭力等相關因素另行公告。此外,此類產業之收費排放量,亦不得再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二、「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碳費收費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1、 減量指定目標:訂定二種指定目標的計算方式,一種為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i)之行業別指定削減率,另一種則以國內外排放技術標竿及達成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前提下,所設定的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



2、 自主減量計畫:收費對象如欲適用優惠費率,必須選擇指定目標中附表一或附表二之指定削減率,並據此計算至2030年需達標之目標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作為指定目標,規劃至2030年每年的減碳路徑(含:逐年減量措施執行進度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後,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方可適用。



3、 定期檢視成效:中央主管機關將每年查核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事業需於每年4月底前提交前一年度的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符合執行進度者之年度即可適用優惠費率。若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未依內容執行,將依法追繳該年度一般費率及優惠費率之差額,並限期其完成改善,若未於期限內改善,將廢止其自主減量計畫。



最後,為鼓勵排碳大戶,環境部表示,已設定收費對象使用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之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之比率為1.2,不過使用減量額度的扣除上限,最多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10%。



環境部指出,為肯定業者早期減量努力,也規定非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於碳費開徵前三年可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扣除排放量之比率為0.3,此外,為提供非屬高碳洩漏風險產業額外的配套措施,此類產業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外減量額度,惟扣除上限不得超過收費排放量的5%。



環境部指出,排碳有價已是國際趨勢,該部已預計於9月9日召開第5次碳費費率審議會,就不同費率情境對於個別產業衝擊進行討論,預估可於年底前完成費率審議及公告,以完成我國碳定價制度最後一塊拼圖,穩健邁向淨零轉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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