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齊呼財劃法修法 學者:應依事給錢

「農林漁牧業保障糧食安全,應列入統籌分配的指標」、「應有一定比例的統籌分配款平均分配給地方政府」、「營業稅全數納入地方財源」!立法院5日召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各縣市代表各自提出不同訴求。台大學者柯格鐘認為,財劃法不應考量黨派,應有「做什麼事情,給多少錢」的標準。



財部:態度開放

立法院5日召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各縣市地方政府代表都到場發言提出訴求。財政部長莊翠雲首先強調,台灣各地區工商發展條件不同,稅源也有明顯差距,財劃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調劑財政盈虛,均衡區域發展,財政部將會採取開放態度來聽取各方的意見,



台北市代表、北市財政局長胡曉嵐指出,《財劃法》超過25年沒有修正,台灣歷經不少地方改制,但中央統籌分配款比例仍未更動,無法滿足地方發展的需要,應擴大財源,減輕地方財政壓力。她建議,「營業稅應100%回歸地方財源」、「應保障社福、教育設施的一般性補助款」、「不能中央請客、地方買單」。



農業貢獻應列標準

嘉義市副市長林瑞彥表示,討論《財劃法》修法,應同時考量到統籌分配款與一般型補助款,避免相互影響的狀況。他也建議,因為縣市政府的基本作業還是大同小異,所以統籌款分配應提供不低於20%的經費,讓各縣市平均分配。



雲林縣副縣長謝淑亞指出,在精省之前,中央與地方的經費比例為6比4,如今地方僅剩2成5的經費比例,訴求地方的經費應佔4成。她指出,「農林漁牧貢獻」、「平均家戶所得」都應列入統籌款劃分的指標。



做多少事 給多少錢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柯格鐘綜合指出,考量到財劃法立法的歷史脈絡,現今確實存在中央集權與集錢,且有利於都市型的縣市,不利於偏遠縣市等狀況。他也建議,財權劃分應有「做什麼事情,給多少錢」客觀明確的標準,透過既有的稅收進行合理劃分,至少讓地方縣市有足夠的財源滿足建設需求,不應是黨派考量,而是從體制來做整體的規劃。



「中央政府作為權責機關,不可因為地方意見分歧,難以形成共識,就將修法責任推給地方,」政治大學財政學系名譽教授曾巨威認為,財劃法修正有四大原則:「擴大統籌分配款規模,將營業稅全數計入」、「直轄市與縣市統籌分配公式應一致,以補足地方基準財務差短為表準」、「提供地方政府的自主自律」與「建立中央地方進行共同決策的機制」。



成功大學經濟系教授林常青則指出,討論財政劃分法的指標時,應考量增進財政健全的「獎勵性指標」,盼地方財政發揮自主性,達到開源節流的目標與兼顧公平性的「補助性指標」,顧慮較小的縣市在人力、公共服務需求,給予相關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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