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新聞稿欲蓋彌彰 不如依法適度公開

近日因特定媒體在新聞上聲稱京華城案的相關資料是從檢方而來,讓各界質疑北檢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北檢雖發新聞稿稱報導與本案卷證有諸多不符之處,但也未全盤否認報導內容,且諸如「1500沈慶京」等內容北檢也未曾公開說明為誤,顯得欲蓋彌彰。京華城案攸關在野黨主席遭聲押,北檢不如以「社會矚目案件」為標準,依法公開做說明。



北檢聲稱未洩密

近日有三立記者獨家報導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被查扣的隨身碟內有「神秘帳冊」,上頭清楚記載「沈慶京1500萬」。該記者稱她「經營檢調線7年」,對消息來源有「200%的信心」,遭外界質疑若此,「偵查不公開」形同虛設。北檢9日主動分案調查內部是否有人涉及洩密,16日也傳喚5位記者確認消息來源。



隨後,北檢很快發布新聞稿,稱報導與本案卷證亦有諸多不符之處,記者稱報導是依據消息來源轉述見聞或依據多年採訪經驗、本案關係人之公開受訪內容及法院發布之新聞稿內容等素材,自行判斷後撰稿。另外,記者報導之消息來源均非來自該4署、廉政署、調查局及法院等相關公務人員。



新聞稿說法自打臉

但問題是,該記者在報導中說明「經營檢調線7年」,若消息非從檢調而來,那又是如何得知?北檢又說,記者基於保護消息來源之天職及新聞倫理要求,拒絕透露提供訊息者之真實身分,宜予尊重,但同時北檢也未否認新聞之真偽,那豈不代表,有非相關體系公務員的人也知道北檢的調查內容?這樣的話,依舊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疑慮。



京華城案影響社會觀感,且在政治上相當敏感。如果記者們的報導「與本案卷證亦有諸多不符之處」,那是否應該以假新聞法辦?民眾黨或其主席柯文哲受損的名聲又要如何補償?北檢的新聞稿內容,結合事實的綜合推斷下,看來有許多自相矛盾的地方,為記者開脫之辭也有斧鑿痕跡。



其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中有提到:「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京華城案既攸關在野黨主席遭到羈押禁見,國民黨、民眾黨相當在意,據傳美國在台協會AIT都有關心,北檢何不適當公開說明,不只減少洩密疑慮與對立情緒,也不必在外界質疑放內容營造有利風向時,忙著發新聞稿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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