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逾期繳稅情節輕微者 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逾期繳稅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1104 12:29:29)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函,放寬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的「如期申報」要件,營利事業逾期繳納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若未達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

1.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若欲適用前十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所得扣除的盈虧互抵規定,需「如期申報」並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按財政部原有規定,營利事業需在法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所得稅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額,才算符合「如期申報」要件。新發布函釋放寬規定,逾期繳納應納稅額但未達加徵滯納金規定者(註: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對營利事業為有利解釋。2.最高行政法院過去即有判決案例,認為將「如期繳納稅款」解釋為「如期申報」的一部分(亦即已如期申報所得稅、但未如期繳納者,仍不屬於「如期申報」),明顯為限縮解釋,不利納稅人適用盈虧互抵,最終判決該案納稅義務人勝訴。3.觀察此次財政部解釋函,仍係將「如期繳納稅款」解釋為「如期申報」的一部分,逾法定期限3日以上始繳納稅款,仍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而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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