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空污防制區更新 2025年元旦生效
因應今年9月修正發布新的空氣品質標準,環境部今天公告更新全台空污防制區,明年元旦生效;以PM10為例,三級防制區新增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等5縣市。
環境部今天修正公告「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懸浮微粒(PM10)三級防制區共11縣市,細懸浮微粒(PM2.5)三級防制區14縣市;而臭氧(O3)除基隆市及宜花東地區外,其他縣市為三級防制區。
按照「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環境部依空氣品質狀況將各縣(市)劃分空氣污染防制區,除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區等法定的一級防制區,符合標準為二級防制區,未符合的為三級防制區。
環境部是在今年9月30日修正發布的空氣品質標準,並以近3年(110至112年)空氣品質監測數據為基準,重新劃分空污防制區。
環境部說明,空氣品質未達標準的三級防制區,需執行更嚴格的污染管制措施,包含新設污染源應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既存污染源進行污染削減,同時適用較高的空污費率等,藉此引導更多資源投入污染防制工作,持續提升空氣品質。
環境部強調,本次新增為三級防制區的縣市並非意味其空氣品質惡化,而是因空氣品質標準加嚴後,達標門檻提高了。
以PM10為例,三級防制區由6縣市增至11縣市,新增5個縣市(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因PM10年平均及日平均標準值分別由50及100(單位均為微克/立方公尺),加嚴為30及75,且判定方式由縣市轄內各測站數值平均改為轄內所有測站皆須達標;回顧這5縣市自105年以來PM10濃度已降低3成以上,改善幅度並不亞於其他地區。
環境部說,在PM10方面,持續強化逸散性粒狀物的管制,包含公私場所物料堆置場的污染防制、道路及營建工地揚塵防制等工作。
在PM2.5及臭氧的部分,透過推動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加強工廠污染排放的管制強度,也針對交通污染及其他污染源所產生的污染物進一步削減。
環境部今天修正公告「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懸浮微粒(PM10)三級防制區共11縣市,細懸浮微粒(PM2.5)三級防制區14縣市;而臭氧(O3)除基隆市及宜花東地區外,其他縣市為三級防制區。
按照「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環境部依空氣品質狀況將各縣(市)劃分空氣污染防制區,除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區等法定的一級防制區,符合標準為二級防制區,未符合的為三級防制區。
環境部是在今年9月30日修正發布的空氣品質標準,並以近3年(110至112年)空氣品質監測數據為基準,重新劃分空污防制區。
環境部說明,空氣品質未達標準的三級防制區,需執行更嚴格的污染管制措施,包含新設污染源應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既存污染源進行污染削減,同時適用較高的空污費率等,藉此引導更多資源投入污染防制工作,持續提升空氣品質。
環境部強調,本次新增為三級防制區的縣市並非意味其空氣品質惡化,而是因空氣品質標準加嚴後,達標門檻提高了。
以PM10為例,三級防制區由6縣市增至11縣市,新增5個縣市(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因PM10年平均及日平均標準值分別由50及100(單位均為微克/立方公尺),加嚴為30及75,且判定方式由縣市轄內各測站數值平均改為轄內所有測站皆須達標;回顧這5縣市自105年以來PM10濃度已降低3成以上,改善幅度並不亞於其他地區。
環境部說,在PM10方面,持續強化逸散性粒狀物的管制,包含公私場所物料堆置場的污染防制、道路及營建工地揚塵防制等工作。
在PM2.5及臭氧的部分,透過推動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加強工廠污染排放的管制強度,也針對交通污染及其他污染源所產生的污染物進一步削減。
- 記者: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3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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