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發布修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簡化行政程序 強化透明運作 增訂迴避機制及違規處置


文化部發布修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簡化行政程序 強化透明運作 增訂迴避機制及違規處置
圖:文化部提供

報新聞/編輯部


文化部今(2)日正式發布修訂全新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自去(2023)年9月開始,文化部透過14場諮詢會及公開交流會,廣泛徵詢近200位專家學者、藝術家及業者意見,並進行深入討論,今年3月14日至5月14日完成《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預告程序,共收集各界272條回饋意見。為求審慎,文化部逐一檢視各界意見,與全國25個審議機關研擬討論、衡量實務需求,並歷經3次法規委員會逐字逐條審慎斟酌後,終於拍板定案。



文化部表示,經統計公共藝術設置約有60%為200萬元以下案件,為促進公共藝術辦理型態多元發展,鼓勵興辦機關自辦,新修正辦法採分級辦理,級距「新臺幣50萬元以下」,應由興辦機關(構)自行辦理;「逾新臺幣50萬元至新臺幣200萬元以下」,鼓勵自行辦理多元形式的公共藝術;以及「逾新臺幣200萬元」,依一般審議模式辦理等。為簡化公共藝術設置的行政程序,刪除徵選結果報告書,並合併執行小組與徵選小組,以達事權統一。



為解決外界及監察院關切審議會委員、執行小組及專案管理廠商人員的角色轉換疑慮,本次修法特別增訂利益迴避條款專章,包括明訂審議會委員不得再參與應審議的公共藝術計畫,相關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相互間並不得有交互評選或利益交換等情事,以確保公共藝術執行程序的公平透明。違反規定者,除將予以解任,並自文化部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除名,以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公告。



修法亦針對專案管理廠商的工作予以規範釐清,遏止越權,力求公開透明,除要求專案管理廠商不得主導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內容、推薦藝術創作者、代理興辦機關(構)出席外,亦要求興辦機關應先成立執行小組,並於徵選簡章中揭示專案管理廠商及執行小組資訊,以透明化公共藝術設置程序,提升公信力,保障公共藝術執行品質及資源的有效利用。專案廠商如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應被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



此外,為避免公共藝術資源浪費,新增基地具封閉未開放性質、具安全疑慮或國防機敏相關工程等免辦規定;加強基金專戶的整合與實際運用效益,並提供管理維護經費來源,強調管理及維護責任;鼓勵各縣市設立公共藝術輔導團,提供公共藝術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諮詢輔導或示範,以精進公共藝術計畫的辦理;增列鑑價會議決議做為後續契約規範及契約變更相關規定;以及增列獎勵辦理公共藝術成效卓著人員規定等。



文化部表示,臺灣公共藝術制度執行已屆30餘年,至去年12月止共完成5,537件作品、投入2,000位以上藝術家及專家學者,歷年來累積相當豐富的執行經驗與成果。為落實新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後續執行,文化部將針對興辦機關、審議機關、藝術家分批辦理講習及課程,也將與相關公協會合作,輔導藝術家進入公共藝術領域,期盼進一步完善公共藝術制度,提升公共藝術管理及執行效能,使全國公共藝術發展更加穩健與持續進步。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條文: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124&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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