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古代判詞看“人治”/夏俊山

從古代判詞看“人治”/夏俊山

夏俊山

有人說,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意義就在於能遏制“人治”弊端。那麼,傳統的“人治”究竟有哪些弊端呢?讀古代的一些判詞,我們會有不少發現。

北宋文學家蘇東坡任徐州太守時,有個和尚酒醉後調戲少婦,被鄉民痛打。和尚不服,訴至徐州府。蘇東坡問明情況,當堂宣判:“並州剪子蘇州絛,揚州草鞋蕪湖刀。”判詞一出,大家都不理解其含義,後經塾師點撥,才悟出其弦外音:“打得好!”這段判詞確實幽默且富有才情,可是,案件判決是很嚴肅的事,蘇東坡隻字不提法律,只是玩弄謎語表明個人態度,顯然缺乏法律意識。

北宋時,崇陽縣令張詠發現一庫吏頭巾中藏著一文錢,便令人痛打庫吏。庫吏不服,張詠大怒,提筆批道:“一日一錢,千日一千,繩鋸木斷,水滴石穿。”批罷,揮劍把庫吏殺了。判詞居然根據假設的事實定罪,顯然有違司法公理,有違法治精神。庫吏為一文錢掉腦袋,其禍根並非一文錢,而是因為不服,激怒了張詠。有人把這則故事當作“防微杜漸,從嚴治吏”的佳話,顯然不妥。

南宋時,皇親福王強佔民房養雞鴨,還反過來要“房租”。京口縣令馬光祖弄清真相後,判決道:“晴則雞卵鴨卵,雨則盆滿缽滿;福王若要屋錢,直待光祖任滿!”判詞的側重點應該放在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分析上,而這段判詞卻像打油詩,尤其是後兩句,與法律沒有任何關係,感覺只是“我不怕你!”至於強佔的民房要不要退還?判詞沒涉及,這種判決與法治顯然有著不短的距離。

還是馬光祖,有人告某書生偷情,傷風敗俗,馬光祖見書生儀錶端莊,文采不凡,便當堂寫了一首詞,作為宣判:“多情多愛,還了平生花柳債。好個檀郎,室女為妻也不妨。傑才高作,聊贈青蚨(指錢)三百索。燭影搖紅,記取冰人是馬公。”判決居然看儀錶文才,這一判決也太“奇葩”了吧?

明朝時,南昌甯王府一僕役帶著御賜的鶴上街時,被平民家的狗咬傷了。甯王大怒,告上府堂:“鶴系金牌,系出御賜。”知府問明情況後,當堂宣判:“鶴系金牌,犬不識字;禽獸相傷,不關人事!”判詞看似有理有據,卻經不起推敲:狗不識字,能作為主人免責的法律依據嗎?

明朝末年,某地財主趙聰,與父親趙六老分開生活。一天夜裡,有人鑽牆爬進趙聰家,被趙聰家人發現,一陣亂棒,活活打死。等到舉燈細看,死者竟是趙聰的父親!報官後,知縣張晉判道:“殺賊可恕,不孝當誅。子有餘財,而使父貧為盜,不孝明矣!死何辭焉?”隨即將趙聰判了死刑。這一案例見明朝末年淩濛初編著的《初刻拍案驚奇》第十三卷,題為《趙六老舐犢喪殘生張知縣誅梟成鐵案》。本來是趙聰的家人殺賊,趙聰並不知情。結果誤殺了趙聰的父親。俗語“冤有頭,債有主。”偷東西罪不至死,退一步說,即使是死罪,也應該由官府審理後再判,私自打死賊人,是誰的責任就該判誰的刑。知縣張晉判” 殺賊可恕”,毫無道理;斷定趙聰不孝並不探究不孝的原因,未免輕率。“不孝當誅”更是荒誕。子女不孝,一是教育,二是依法責令其盡義務。虐待父母,情節惡劣,可以法發,但未必是死罪。不孝的子女皆一殺了之,有這樣的法律嗎?

清朝時,鄭板橋任山東濰縣縣令,當地有僧尼二人原為青梅竹馬的戀人,後因女方父母強行干涉,女兒與男友憤而出家,結果,兩人並未一刀兩斷,在晚間幽會時雙雙被抓,扭至官府。鄭板橋為二人的真情感動,判曰:“一半葫蘆一半瓢,合來一處好成桃。從今入定風歸寂,此後敲門月影遙。鳥性悅時空即色,蓮花落處靜偏嬌。是誰勾卻風流案?記取當堂鄭板橋!”鄭板橋判決二人還俗成婚無可厚非,但他的這種判決摻雜了個人感情,體現的並非法治精神。

人治呈現出隨意性、多變性,體現不平等的原則,法治的好處恰恰就在於能克服上述弊端。因此,為了人民幸福安康,國家長治久安,就必須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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