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對國會職權修法提覆議 呈請總統核可後將送立院

行政院今天針對立法院會日前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提出覆議,依法必須在呈請總統核可後,最晚於6月14日移請立法院覆議;這是行政院自行憲以來,第14次提出覆議。

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等案,相關函文昨天送抵行政院。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邀集專家、學者研議討論窒礙難行之處後,行政院會今天新增討論並通過覆議案,依法須在收到函文起算10天內(6月14日),呈請總統核可,再移請立法院覆議。

林明昕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7點覆議理由,包含,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五、無期限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刑責。

林明昕表示,他從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時,就開始檢視條文內容,但昨天正式收到立法院函文後,為謹慎以對,即刻邀集專家、學者共同討論、比對,一路談到深夜12時,最後決定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辦理覆議。

他笑說現在還有點想睡覺,但也強調覆議本來就是常態,不是洪水猛獸或是憲政危機,過往都曾提過,且成功、失敗都有,這是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良性憲政互動,期盼透過覆議程序,讓立法院再次思考法案內容,也盼經由這次事件互動後,未來就不需要再透過覆議解決相關議題。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則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會中表示,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捍衛憲政秩序,守護民眾基本權利,民主政治也應該要經過溝通討論過程形成共識,此次政院提出覆議不是要升高朝野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過程,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憲法以及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此次是行政院在憲政史上第14次提出覆議案,過往13次覆議案議題包含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核四停建覆議案、兵役法施行法、公民投票法等。

覆議結果包含1次行政院撤回覆議案、1次立法院未能及時審查覆議案(等同覆議成功)、2次因時局動盪未有覆議結果、3次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決議(等同政院覆議未成功)、6次立法院決議不予維持原決議(等同政院覆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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