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邀兩造言詞辯論
國會職權修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與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就立法程序及6大內容陳述意見。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0日就暫時處分召開準備程序庭,7月19日裁定國會職權修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今天上午9時至下午5時將進行言詞辯論,上午辯論主題為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部分;下午為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相關規定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規定。
司法院指出,憲法法庭席位共64席,本次言詞辯論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等出庭者人數眾多,將保留32席給出庭者,開放憲法法庭內旁聽席位32席(民眾16席、記者16席)及視訊延伸法庭(即1樓多媒體簡報室)民眾旁聽席位40席。
司法院昨天公布到庭人員名單,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到庭人員包括立法委員柯建銘、吳思瑤、鍾佳濱、訴訟代理人、律師陳一銘、陳鵬光、方瑋晨;行政院機關代表為秘書長龔明鑫、訴訟代理人陳信安教授、律師李荃和、賴秉詳。
總統賴清德的機關代表,上午為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下午為總統府副秘書長張惇涵。訴訟代理人是孫迺翊教授、蘇慧婕副教授及律師洪偉勝。監察院機關代表為秘書長李俊俋、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姚孟昌助理教授。
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的機關代表國民黨立法委員吳宗憲、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訴訟代理人仉桂美副教授、律師葉慶元、林石猛。
相對人法務部的機關代表為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訴訟代理人為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主任檢察官劉怡婷。出席的學者包括董保城教授、黃銘輝副教授、張文貞教授及林佳和副教授。
憲法法庭日前公布爭點題綱,包括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暨修正條文全文,以及同日公布之刑法第141條之1,其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
另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列條文之規定,是否違憲,(一)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二)質詢部分:第25條。(三)同意權行使部分: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
(四)調查權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五)聽證會部分: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六)其他受理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是否違憲。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0日就暫時處分召開準備程序庭,7月19日裁定國會職權修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今天上午9時至下午5時將進行言詞辯論,上午辯論主題為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部分;下午為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相關規定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規定。
司法院指出,憲法法庭席位共64席,本次言詞辯論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等出庭者人數眾多,將保留32席給出庭者,開放憲法法庭內旁聽席位32席(民眾16席、記者16席)及視訊延伸法庭(即1樓多媒體簡報室)民眾旁聽席位40席。
司法院昨天公布到庭人員名單,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到庭人員包括立法委員柯建銘、吳思瑤、鍾佳濱、訴訟代理人、律師陳一銘、陳鵬光、方瑋晨;行政院機關代表為秘書長龔明鑫、訴訟代理人陳信安教授、律師李荃和、賴秉詳。
總統賴清德的機關代表,上午為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下午為總統府副秘書長張惇涵。訴訟代理人是孫迺翊教授、蘇慧婕副教授及律師洪偉勝。監察院機關代表為秘書長李俊俋、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姚孟昌助理教授。
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的機關代表國民黨立法委員吳宗憲、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訴訟代理人仉桂美副教授、律師葉慶元、林石猛。
相對人法務部的機關代表為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訴訟代理人為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主任檢察官劉怡婷。出席的學者包括董保城教授、黃銘輝副教授、張文貞教授及林佳和副教授。
憲法法庭日前公布爭點題綱,包括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暨修正條文全文,以及同日公布之刑法第141條之1,其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
另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列條文之規定,是否違憲,(一)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二)質詢部分:第25條。(三)同意權行使部分: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
(四)調查權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五)聽證會部分: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六)其他受理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是否違憲。
- 記者: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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