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前檢察官涉性騷3女 監院全票通過彈劾
監察院今天表示,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前檢察官施教文涉性騷擾女同事,在多人面前稱「她今天是被我叫來虐待的」等言行,傷害司法形象,有重大違失,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施教文在彰化地檢署任職期間,遭申訴共4件性騷擾案。其中2案先經彰化地檢署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認定性騷擾成立,又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施教文確有對甲女、乙女性騷擾行為。
監察院說明,曾任職彰化地檢署的A女,在民國109年時,也遭施教文性騷擾,經施教文自承,有就此案撰寫道歉書給A女,得認定確有性騷擾事實。
監察院表示,施教文身為司法人員,言行動見觀瞻,其性騷擾A女、甲女及乙女的行為,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及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傷害司法形象,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11月7日經12位審查委員審查,全票通過監委紀惠容、高涌誠提案,彈劾施教文,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施教文在111年9月30日在甲女辦公室,以言語批評甲女身材,並對甲女進行不當肢體碰觸;112年7月7日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會議場所用雙手握住乙女雙手2次,令甲女、乙女感受被冒犯。經監察院詢據施教文,也認為施教文上述行為構成對甲女、乙女性騷擾。
彈劾案文表示,施教文在109年4月24日在員林稽徵所碰觸A女手背及手臂、將手指放在A女腰部,並在多人面前稱「她今天是被我叫來虐待的」等言行,彰化地檢署雖稱行政調查卷宗已遺失,但監察院詢據施教文,自承有就此事撰寫道歉書給A女,認定確有性騷擾事實。
監察院說明,施教文對A女、甲女及乙女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導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嚴重傷害司法形象,有懲戒必要,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施教文在彰化地檢署任職期間,遭申訴共4件性騷擾案。其中2案先經彰化地檢署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認定性騷擾成立,又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施教文確有對甲女、乙女性騷擾行為。
監察院說明,曾任職彰化地檢署的A女,在民國109年時,也遭施教文性騷擾,經施教文自承,有就此案撰寫道歉書給A女,得認定確有性騷擾事實。
監察院表示,施教文身為司法人員,言行動見觀瞻,其性騷擾A女、甲女及乙女的行為,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及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傷害司法形象,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11月7日經12位審查委員審查,全票通過監委紀惠容、高涌誠提案,彈劾施教文,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施教文在111年9月30日在甲女辦公室,以言語批評甲女身材,並對甲女進行不當肢體碰觸;112年7月7日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會議場所用雙手握住乙女雙手2次,令甲女、乙女感受被冒犯。經監察院詢據施教文,也認為施教文上述行為構成對甲女、乙女性騷擾。
彈劾案文表示,施教文在109年4月24日在員林稽徵所碰觸A女手背及手臂、將手指放在A女腰部,並在多人面前稱「她今天是被我叫來虐待的」等言行,彰化地檢署雖稱行政調查卷宗已遺失,但監察院詢據施教文,自承有就此事撰寫道歉書給A女,認定確有性騷擾事實。
監察院說明,施教文對A女、甲女及乙女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導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嚴重傷害司法形象,有懲戒必要,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 記者: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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