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聲請釋憲比例逾99% 政院批憲訴法恐影響救濟權
立法院去年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法,行政院今天正式提出覆議。行政院指出,憲訴法修法後,違憲宣告的門檻過高且缺乏彈性,恐癱瘓憲法法庭,也違反五院權力分立原則,且根據統計,民眾聲請釋憲比例逾99%,未來也恐影響民眾救濟權益。
立法院會去年12月20日決議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條文,三讀條文於去年12月24日送達政院。根據三讀條文,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針對上述憲訴法修法的覆議案,預計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憲訴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但此次覆議,並未與司法院進行討論,因為行政院對憲法訴訟法也有覆議權,各種法律案都是政院覆議對象,且憲法訴訟也是行政院最重要的憲政爭議平台。
林明昕指出,憲訴法修正條文問題包含,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扼殺憲法法庭功能;第4條設計規範不周全,只規定總統提名時限,卻忽略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責任;另外,第95條缺乏過渡正義,未設過渡條款,將導致現有案件無法審理,憲法爭議與重大案件無法獲得及時處理。
他提到,最嚴重就是憲訴法第30條第2項、第4項,包含宣告違憲的門檻過高,未考慮大法官現有總額可能低於法定的15人,且以少數意見綁架多數,也未考量憲法判決未必只有合憲與違憲2種類型而已。林明昕說,現行大法官人數僅8人,修法若施行等同癱瘓憲法法庭。
另外,林明昕也說,修法第30條第3項提到,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足時,得以過半數裁定不受理,但如果只是以大法官人數不足就作為不受理案件的理由,將變成拒絕正義,犧牲當事人權益。
林明昕表示,根據司法院統計,民國111年1月4日新制施行日起至112年底,聲請案共5681件,其中以人民聲請5630件最多,比例高達99.1%,一旦修法施行,未來影響最多就是民眾的救濟權益。
他強調,憲法五權分立,立法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也不能侵害其他憲法機關權力核心範圍,或是對其他機關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整體而言此次修法確實是窒礙難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立法院會去年12月20日決議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條文,三讀條文於去年12月24日送達政院。根據三讀條文,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針對上述憲訴法修法的覆議案,預計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憲訴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但此次覆議,並未與司法院進行討論,因為行政院對憲法訴訟法也有覆議權,各種法律案都是政院覆議對象,且憲法訴訟也是行政院最重要的憲政爭議平台。
林明昕指出,憲訴法修正條文問題包含,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扼殺憲法法庭功能;第4條設計規範不周全,只規定總統提名時限,卻忽略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責任;另外,第95條缺乏過渡正義,未設過渡條款,將導致現有案件無法審理,憲法爭議與重大案件無法獲得及時處理。
他提到,最嚴重就是憲訴法第30條第2項、第4項,包含宣告違憲的門檻過高,未考慮大法官現有總額可能低於法定的15人,且以少數意見綁架多數,也未考量憲法判決未必只有合憲與違憲2種類型而已。林明昕說,現行大法官人數僅8人,修法若施行等同癱瘓憲法法庭。
另外,林明昕也說,修法第30條第3項提到,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足時,得以過半數裁定不受理,但如果只是以大法官人數不足就作為不受理案件的理由,將變成拒絕正義,犧牲當事人權益。
林明昕表示,根據司法院統計,民國111年1月4日新制施行日起至112年底,聲請案共5681件,其中以人民聲請5630件最多,比例高達99.1%,一旦修法施行,未來影響最多就是民眾的救濟權益。
他強調,憲法五權分立,立法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也不能侵害其他憲法機關權力核心範圍,或是對其他機關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整體而言此次修法確實是窒礙難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記者: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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