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來開匯/吳景欽談京華城案 台灣法官易先入為主「被告處弱勢地位」


中午來開匯/吳景欽談京華城案 台灣法官易先入為主「被告處弱勢地位」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針對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及政治獻金案,去年12月26日依貪污等罪起訴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等11人,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今(22)日接受主持人黃光芹《CNEWS匯流新聞網》政論live直播節目《中午來開匯》專訪指出,台灣司法體系雖強調「無罪推定」,但在實務操作上,法官往往對檢方的指控先入為主,導致被告在審判過程中處於弱勢。他表示,法官本應該以「0分」的心證來審理案件,僅當檢方舉證達到「9分以上」的合理懷疑門檻時,才能判定有罪。


吳景欽以「囚犯困境」來形容司法審理過程,指出在共犯案件中,被告往往面臨極大的心理壓力,為求自保可能選擇指控他人,導致證據薄弱的情況下仍可能出現定罪結果。他強調,法官的角色應是維持中立,透過控辯雙方的攻防來評斷證據的可信度,然而現實中,部分法官會主動介入調查,甚至補足檢方舉證不足之處,使得司法審理出現偏頗。


針對案件審理時間過長的問題,吳景欽指出,當審判時間持續拉長,被告的心理壓力將逐漸加劇,甚至可能影響其供述準確性。他強調,長時間的羈押與審訊過程,往往讓被告在精神與經濟壓力下難以承受,進而選擇認罪以求案件早日結束,這種情況尤其容易發生在共犯案件中。


吳景欽也以京華城案為例,與柯文哲共涉案的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在偵查期間坦承行賄並完全認罪,檢方因此認為其已無羈押必要。他認為,此案凸顯出台灣司法體系對於羈押與審判時間的管理問題,未來應進一步檢討,以避免因過長的審判程序導致冤案或不公正的結果。


吳景欽還指出,台灣司法體系長期受到日本影響,追求極高的定罪率,導致檢察官有時為了達標,可能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執意起訴,製造冤案。他以收賄罪為例,指出檢方起訴一名嫌疑人時,即便未找到確切金流,也可能根據「經驗法則」判斷某些行為如送禮可能涉及賄賂,進而採取起訴行動,「這樣的辦案手法,在柯文哲案中亦可見端倪」。


有關紅火案歷經18年訴訟,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在更三審獲判無罪,但檢方不服判決,決定提起上訴。吳景欽表示,該案不僅涉及實體犯罪,還包含程序上的爭議,且案件之所以受到高度關注,與台灣司法體系對重大經濟犯罪的處理方式息息相關。


吳景欽指出,紅火案涉及的特別背信罪,刑期可達3至10年,若涉案金額超過1億元,刑期更提高至7年以上,屬於相當嚴重的經濟犯罪;由於案件牽涉跨國因素,當時辜仲諒身處日本,而台灣正值陳水扁案爆發,檢方對重大經濟犯罪加強偵辦力度,因此派遣特定檢察官赴日與辜仲諒交涉。


吳景欽回憶,該名檢察官對經濟犯罪辦案手法熟稔,在調查過程中,檢方主要關注金流去向,特別是資金是否流向吳淑珍;然而由於缺乏直接物證,辦案人員只能依賴辜仲諒的證詞,因此在審訊過程中施加心理壓力,甚至曾讓辜休息思考,曾有流出的影片畫面顯示辜「神情凝重」、「天人交戰」,這段影片應能在youtube中找尋到,請民眾可以去了解調查此案的辦案手法,是否存在爭議。


此外,針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京華城案中的偵訊過程,外界質疑檢方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吳景欽表示,檢方在重大案件辦案時,常見將不同案件交叉對照的作法,透過「AB案件」模式進行偵訊,即透過其他案件補足主要案件的證據不足,這在司法實務上並不罕見。


吳景欽強調,這樣的辦案方式並不違反程序正義,因為檢方傳喚證人時,通常都會註明相關罪名,以便受傳喚者有所準備。他說,這種模式在一般案件中也常發生,並非僅針對柯文哲,甚至有時,檢方以「證人」身份傳喚當事人,卻在訊問後直接改列為「被告」,例如立委顏寬恆的案件即曾發生類似情況。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影音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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