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在總統大選連署站送米酒、垃圾袋 4負責人罪證不足無罪


被控在總統大選連署站送米酒、垃圾袋 4負責人罪證不足無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去年總統大選前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徵求連署,新北市新店區2個連署站遭檢舉以贈送米酒吸引民眾簽名,台北地檢署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起訴新北市新店區文宣物資負責人周時雄共4人,台北地院審理後,大部分連署證人都證稱,事先不知有贈品,是贊同郭台銘與賴佩霞的理念才去連署,且贈品不會影響意願,認為檢方舉證不足,判4人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負責郭台銘、賴佩霞搭檔參選連署事務的新北市新店區文宣物資負責人周時雄,新店區中正連署站負責人吳信慧,以及新店區北新連署站督導謝明樵、傅友辰。


4人自112年10月8日起,由周時雄提供「紅標料理米酒」,吳信慧則於連署站指示不知情之工作人員以喊話器表示「參加連署送米酒及垃圾袋」,並以大聲公重複撥放「歡迎連署,連署送垃圾袋、送米酒,歡迎帶身分證來聯署」,宣傳連署即米酒或垃圾袋及存錢筒、濕紙巾、錢母、沐浴乳等物品。


4人於112年10月間收集取得張姓民眾等人為郭台銘、賴佩霞連署之連署書,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嫌。


台北地院審理時,傳喚連署民眾出庭,大部分的民眾證稱「進去參與連署前並不知道會有贈品,單純想支持郭台銘並希望他當選,是連署後才知道有贈品」、「交付米酒也不會影響我的意願」、「我覺得純粹想幫他連署,並不是為了贈品才去連署的。一開始工作人員沒有跟我說會給我米酒」、「連署目的是基於有慈善捐款,跟米酒無關」、「不管連署站的人員有沒有送我任何物品,我都會支持郭台銘」。


合議庭認為,法務部前於90年10月8日的「賄選犯行例舉」第2項,係以文宣附著於價值30元之單純宣傳物品作為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之賄選之判斷標準,本案最高價之米酒價格為27元,其餘物品價格則低於米酒,均低於法務部前於90年間揭示之附著物價格,而法務部係於90年間揭示30元之判斷標準,距本案已超過20年之久,徵之近20年因物價遠高於90年間,是若加計通貨膨脹之因素,更遠低於法務部例舉30元之微薄價值之物。


被告辯稱他們主觀上認知是不達30元就不算賄選等語,合議庭認為,被告4人主觀上認米酒等物價格低廉,而無以之賄賂選民之意思,自難認被告4人於主觀上有以米酒等物賄賂連署人,藉此違反選舉公平性,使獲贈之連署人為一定連署權行使為對價之認識。


至於檢方認定,被告指示不知情之工作人員以喊話器表示「參加連署送米酒及垃圾袋」等語,並以大聲公重複撥放「歡迎連署,連署送垃圾袋、送米酒,歡迎帶身分證來聯署」等情。合議庭認,除了新北市調查處人員所拍攝之「本案連署站」蒐證照片顯示有連署站門口有放置喇叭設備外,沒有證據證明工作人員喊話及播放連署語句等情。


合議庭認為檢方的證據,均不足使法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4人有共同違法,又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4人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因此判處4人無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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