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勸戴口罩刺死超商店員 紙雕師更一審仍逃死


被勸戴口罩刺死超商店員 紙雕師更一審仍逃死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冠疫情嚴峻之際,家住桃園的蔣姓紙雕師未戴口罩到超商購物,被蔡姓店員規勸,竟返家後持刀再到超商刺死蔡姓店員,桃園地方法院判處蔣某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法官依職權上訴二審,高院改判蔣某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今(19)日更一審宣判,合議庭認蔣男符合自首減刑規定,仍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蔣姓紙雕師是在110年11月21日凌晨,陸續服用贊安諾、景安寧、利福全、美得眠等鎮靜助眠及抗焦慮劑、非類固醇類止痛藥、離憂等抗憂鬱及焦慮劑藥物後,到蔡姓店員任職的超商內購買零食,因未配戴口罩,遭蔡姓店員勸導並拒絕 結帳,蔣某只能返家取戴口罩,二度至超商始順利結帳,不過,結帳後,竟脫下口罩丟向蔡姓店員臉部丟才離去。


蔣某回家後仍氣憤不平,竟萌生殺意,攜帶彎刀、折疊刀、螺絲起子各1把再次前往超商,將蔡姓店員誘至店外,持彎刀揮刺蔡某胸部、臉部、手部,蔡某以徒手防禦,並趁蔣某不慎跌倒之際,奮力奪取彎刀後欲返回店內,但是蔣某仍不罷手,緊跟在蔡之後,適某體力不繼在店外倒地,蔣某即上前持續與蔡拉扯、揮刺,終致蔡無力反抗倒地不動,蔣才罷手留於原地,被警方逮捕。蔡某急救無效同日上午7時18分許宣告不治。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蔣男為了發洩自己不平衡的情緒就萌生殺機,相較蔡姓店員的生命權被徹底剝奪,顯不成比例,最終以偷襲、猝不及防的方式殺害素昧平生的超商店員,還以雙手向下猛壓攻擊,直到被害人身亡,極為兇殘,因此依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這起殺人案經桃園地院判處死刑後,被告蔣姓紙雕師及檢察官均未上訴,但由於是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職權上訴上級法院。


高院二審合議庭審認,被告基於藥物作用,產生以暴力解決忿懣之決意,而使其依辨識而控制行為之能力,較通常一般人顯著減低。且被告先前並無服藥後產生暴力反應之經歷,其主觀上無法預見自身服藥後之行為影響,所以有依刑法減輕其刑規定的適用。原判決就此部分漏未審酌,尚有未恰,改判蔣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三審則經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蔣男是自首但不減刑卻未說明理由,且蔣男有2份醫院鑑定報告,二審採用對其有利的鑑定結果,但沒有說明對蔣男不利的鑑定報告為何不可採的理由,此外,二審量刑調查程序違背法律規定,因此發回更審。


更一審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於案發後,停留在現場並與陸續到場之員警對話,自陳其為本案行為人、個人年籍資料及其本案所持用之器械,符合自首要件,且其自首使偵查機關易於偵明犯罪之事實真相,以節省司法資源,並避免累及無辜,應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原判決就此部分漏未審酌,未依自首減刑,量刑尚有未洽,應予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被告於違犯本案犯行前並無其他前科,素行尚稱良好,然依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損害,顯示其惡性重大,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關係、犯罪時所受刺激、生活狀況、家庭與個人發展歷程、心理評估鑑定結果、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對被告量處無期徒刑,令其長期隔絕,以免危害他人,已兼顧被告之更生改善及復歸與社會安全之維護,並與罪責相當,另併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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