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官涉共諜 統促黨幹部判刑


退役軍官涉共諜 統促黨幹部判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海軍退役上尉,也是統促黨世忠黨部主委的朱新瑜,與其中正預校同學、統促黨副秘書長的温瓏,及空軍退役少校、統促黨員江瓊麟,被控為中共在台發展組織未遂,違反國安法;高雄高分院今(27)日判處朱新瑜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5萬元,温瓏徒刑10月,江瓊麟徒刑1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温瓏為中正預校肄業,為統促黨副秘書長;朱新瑜是海軍退役上尉,與温瓏為中正預校同學,為統促黨世忠黨部主委;江瓊麟為空軍退役少校,亦為統促黨黨員。


温瓏等人為圖在大陸地區共同經營之溫拿公司經商順利、在陸接受招待等利益,為大陸地區珠海市台辦主任科員林華強、政治部聯絡局兼現役軍官張嘉逸、綽號「小蕭」等人發展組織,依張嘉逸指示接觸、拉攏我方之現、退役軍人。


檢方調查,温瓏於105年4月7日至10日以投資溫拿公司為由,邀朱新瑜赴陸,為中共官員吸收朱新瑜既遂。温瓏與朱新瑜共同邀請及引介江瓊麟、朴信龍於107年11月6日參加珠海市航空展,之後吸收江瓊麟既遂,朴信龍則未經中共拉攏而未遂。


江瓊麟於108年6月9日以電話、10日進入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營區,以協助當時之現役上校副指揮官張定華升官、帶出國、允以金錢等利誘方式,吸收張定華未遂。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温瓏、朱新瑜均坦承犯行。江瓊麟否認犯行,辯稱只是邀張定華加入統促黨;但是依監聽譯文、證人張定華等證據,及江瓊麟於調查中之一度自白,已足以認定其犯罪事實。


合議庭審酌朱新瑜為退役上尉、被告江瓊麟為退役少校、被告温瓏亦有1年之軍 校資歷及1年10月之憲兵義務役,有各自軍方背景及人脈,及曾接受一定程度之國安訓練,朱新瑜、江瓊麟更是深受國家栽培及照顧。


他們竟為了在大陸地區經商之利益,轉而聽從大陸地區國安單位人員指示,著手引介現、退役軍人而為中共官員發展組織,助長大陸地區對我國實施情蒐及滲透任務,進而得以透過各式擾亂手段而破壞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既有、互信之平穩安寧,加深對立、降低士氣,所為應予非難。


考量朱新瑜、温瓏終知坦承犯行,符合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減刑規定,江瓊麟始終否認之犯後態度,但有有未遂減 刑規定適用。再參他們發展組織之階層、發展組織所吸收找尋對象之數量及手段,而江瓊麟甚至進入營區著手引介現役軍人,及他們如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暨各該被告所自承之智 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諭知1年到6月不等徒刑。


合議庭考量朱新瑜之犯後態度雖最為誠摯,但是一次引介退役同袍朴信龍及江瓊麟2人,大幅擴展本案組織軍方系統,合議庭認所宣告的有期徒刑雖可易科罰 金,應併宣告罰金刑,及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同時,合議庭審酌被告朱新瑜、温瓏等人經依法減刑後,已享有從輕之優惠,對照本案之嚴重性、行為惡性、手段及犯罪目的,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存在。況被告朱新瑜有其他多次不良前案素行,而被告温瓏雖無前科,惟於本案組織中處於較為核心階層,加以兩岸紛擾漸趨嚴重,應認實不宜對其等為緩刑之宣告。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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