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野馬轎跑車逆向對撞致一死 調解並賠償二審換緩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酒後駕駛福特野馬轎跑車行駛在自基隆市安樂區往新北市萬里區方向行駛,行經北濱公路澳底橋前,突然近90度左轉車輛打橫衝入對向車道內,造成對向車道的吳姓駕駛反應不及迎面撞上傷重不治,基隆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黃男徒刑8年,案經上訴二審;高院以黃男在二審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履行全部賠償,改判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可上訴。
曾經宿醉開車肇事被移送法辦,因呼氣酒精濃度未達處罰標準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黃男,是藥學博士肄業,但酒精成癮。112年2月11日上午11時45分左右,黃男不顧前一晚才在家中飲酒,開著排氣量2000c.c、300匹馬力之福特野馬轎跑車搭載家人4人,自基隆市安樂區往新北市萬里區方向行駛。
黃男行經北濱公路澳底橋前,因酒後駕駛車輛,致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駕駛操控能力均降低而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到對向車道;吳姓被害人駕車往基隆方向行駛,因反應不及與黃男車輛迎面對撞,吳男的車輛車頭全毀,吳男並受有頭頸胸腹部多處外傷,經消防人員送醫,到院前休克急救到下午仍宣告不治。
基隆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黃男,並行國民法官審理。黃男在法院審理中矢口否認酒後駕車,且辯稱是是道路維護不佳,橋樑伸縮縫止滑裝置破損,致其車經過後失控打滑才肇事,又未曾對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未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害,毫無道歉與賠償誠意,態度極為惡劣,被判刑8年。
黃男在高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全部賠償,並獲取告訴人之諒宥。
合議庭認為,這些有利於被告之量刑基礎均係發生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併考量被告係於飲酒之翌日駕車,其可責性與飲酒沉陷泥醉者仍執意上路之情節相對為輕,綜合上情,認被告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憾,原審未及審酌前述有利於被告之量刑基礎並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量刑即有未洽。
再衡本案各項情事,被告應係因一時失慮,未能體察其行為之嚴重性,致罹刑典,且依被告供述其現在每天要背母親上下樓外出就醫;再斟酌自由刑本有中斷被告生活,產生標籤效果等不利復歸社會之流弊,對於被告之初犯,若輕易施以該中 度自由刑,將使其喪失對拘禁之恐懼,減弱其自尊心。
且執行機構設施、人力有限,難以對受刑人全面達到教化之效果,因此本案中度 自由刑既無益於改善受刑人惡性,又無威嚇之效果。所以,合議庭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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