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門區、美濃區、路竹區3農會爆賄選 起訴2候選人


內門區、美濃區、路竹區3農會爆賄選 起訴2候選人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雄市基層農會今年改選,內門、美濃與路竹等地接連爆發賄選風波,橋頭地檢署偵查後今(2)日偵結,內門區農會洪姓理事長及郭姓職員依違反個資法起訴,柯姓、候選人、游姓民眾現金買票被依違反農會法起訴;美濃區農會餐會賄選緩起訴1人、職權處分1人;路竹區農會行求賄賂緩起訴1人。


橋檢指出,高雄市內門區農會第 20 屆農會代表柯姓候選人,透過陳姓民眾以每票5000元,向陳某的2個兒子買票,並經陳某的2個兒子應允而收受陳某轉交各5000元。柯姓候選人又另以每票5000元向另名陳姓民眾買票,經陳姓民眾應允而收受柯姓候選人交付的5000元。依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2 款分別將柯姓候選人提起公訴,4位陳姓民眾諭知緩起訴處分。


游姓民眾為求內門區農會第20屆農會代表力姓候選人順利當選,透過姜姓民眾以每票6000元,向姜某的鄭姓母親買票,經鄭女應允而收受姜某轉交的6000元。依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2款分別將游某提起公訴,被告姜某、鄭女等2人諭知緩起訴處分。


原內門區農會洪姓總幹事,之後當選理事長與內門區農會會務部郭姓辦事員,在今年2 月 17 日 9 時 29 分許,由洪某指示郭女提供含有當選人姓名及聯絡方式之個人資料,郭女則將原蒐集用於內門區農會職員執行農會法第4條第1項農會相關任務聯繫使用之當選人姓名、性別、戶籍地址、電話等個人資料提供給洪某,再由洪某提供給不知情的人士,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洪某及郭女。


此外,美濃區農會第20屆會員代表黃姓候選人,知悉謝姓會員為有投票權人,謝某亦知悉黃某參選美濃區農會代表,於2月15日投票給黃某後,再於3月3日中午,接受黃某免費招待用餐,因而收受免付餐費825元的不正利益。依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2款對被告黃、謝分別諭知緩起訴處分及職權不起訴處分。


路竹區農會的陳姓監事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於今年2月20日15時30分許,騎乘機車載運土雞蛋2盒即30顆,前往楊姓有投票權人住處拜票,行求楊某在監事選舉投票支持,並欲交付雞蛋2盒予給楊姓會員被拒止於行求階段。依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陳某諭知緩起訴處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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