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還肇逃 國民法官判刑4年 二審刑減2月


酒駕撞死人還肇逃 國民法官判刑4年 二審刑減2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在去年2月16日凌晨酒後駕車行經新竹市北區經國路1段,撞死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林姓被害人,也未留在現場查看或救治被害人傷勢、聯繫救護車或報警處理,亦未留下其姓名及聯絡方式,就駕車逃離現場,新竹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陳男徒刑4年,檢察官與陳男均上訴二審;高院整體評價被告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後,今(5)日減判2月,改判陳男徒刑3年10月。可上訴。


陳男是於去年2月16日凌晨0時34分至3時44分許、同日5時42分至6時38分許,分別在串燒店及某酒店飲酒,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但仍酒駕上路。


當陳男駕駛車輛行經新竹市經國路1段與光華街交叉口時,陳男因酒後注意能力降低而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致未禮讓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優先通行,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林姓被害人,將林某撞傷後逃逸,林某經送台大醫院新竹分院搶救,仍宣告不治。


新竹地院行國民法官審理,合議庭審酌證據,認為林姓被害人由行人穿越道上未依號誌指示穿越道路,又未注意左右來車同為肇事原因,被害人過失比例與被告相當,且被告陳男案發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和解金。合議庭因此判刑4年。陳男及檢察官都因科刑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判決經過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審酌被告所犯酒駕致死罪、肇事逃逸罪之主觀惡性不同、犯罪情節輕重,同時參酌被告與被害人關於車禍事故之肇責程度,暨被告補償告訴人、被害人家屬喪失至親所受損害等情狀,就酒駕致死罪部分,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肇事逃逸罪部分,不適用該條規定酌減其刑,均已詳述具體理由,核無違誤或不當,亦未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應予尊重。


但是,其中酒駕致死罪,法定刑範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原審既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即應量處法定最低度刑以下之刑,卻仍量處有期徒刑3年,尚有違誤,被告就此部分主張應判處最低法定刑度以下之刑,為有理由,故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另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量刑過輕,均無理由。


合議庭認為,綜合原判決所考量刑法定應執行刑規範之目的、定應執行刑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暨本案2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整體評價被告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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