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逃亡24年 社子角頭「陳老師」二審仍判15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社子角頭綽號「陳老師」的陳來發,88年間因債務問題槍殺陳姓大哥後逃逸,躲藏24年才被捕到案,士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殺人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15年;二審高院今(18)日駁回上訴,仍判15年,可上訴。
陳來發於88年12月10日晚間7點40分許,與陳姓大哥在台北市士林區社子街某卡拉OK店內,因債務問題發生口角衝突,陳來發即夥同年籍不詳之「甲男」、「乙男」,由陳來發取出預藏之開山刀威嚇,並由陳來發、「乙男」一同向「甲男」喝令:「開下去」(台語)後,「甲男」朝向陳男之腹部擊發1槍,因槍械卡彈無法繼續射擊。
經排除故障後,「甲男」再向陳男方向擊發數槍,但未擊中,此時陳男試圖反擊,卻遭陳來發持開山刀揮砍多刀,身體受有多處割傷,陳男乃因槍傷造成嚴重骨盆腔軟組織出血及下腹壁出血,並受有多處銳器割傷,經送醫急救,仍於同年月12日上午11時20分許不治死亡。
士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為,被告自承與被害人交情甚篤,於案發後見被害人倒臥血泊、性命垂危,卻未留在現場救助,逕行逃亡藏匿,隱姓埋名長達24年後始經緝獲,對司法釐清犯罪事實、節省成本等節均造成極大負面效益。
到案後迄至本院辯論終結前均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審理中屢稱自己一生仁義、僅在場協調、是被害人吸毒後態度不佳、情緒失控始遭「甲男」開槍、「乙男」砍殺等情,表現出全然歸責於他人、事不關己之態度,迄未對被害人家屬為任何道歉、賠償,於審理中猶辯稱自己有恩於被害人一家,未取得被害人家屬之諒解宥恕,毫無悔意。判刑15年,陳來發上訴二審。
高院審理認為,原審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判處被告陳來發有期徒15 年,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否認犯行,並不可採。故本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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