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是今非 釋憲案民進黨粉墨豋場

【記者陳金寶/黃啟明 台北綜合報導】憲法法庭6日針對國會改革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第一位代表賴總統發言的,就是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民眾黨立委黃國昌6日說, 潘秘書長與賴總統身為前立委,曾多次參與國會改革修法,但今日在憲法法庭上,卻變了一張臉,用各種悖離事實、曲解法條的方式,欺騙自己、欺騙國人。

黃國昌認為,潘孟安說賴清德總統對整個立法過程缺乏討論,不公開、不透明感到焦慮,這是直接把上個會期數次在委員會、公聽會的公開討論,埋葬在他們成串的謊言裡。

潘孟安表示,立法院當然得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但不等於可以修法,要求總統去盡憲法裡沒有的義務。黃國昌直言這番話也是詭辯,憲法既然要求總統有國情報告的義務,立法院修法使總統來報告的方式更明文化、法制化,豈有違憲之理?

潘孟安還指出,立法院可以行使人事同意權,但不代表可以透過「擺爛」的方式,不予審查 ,這會造成未來憲政機關運作困難。

對此,黃國昌駁斥潘孟安說的剛好相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法,是要求人事審查權要有一定的時間,以避免太過急促,讓立法院只能趕鴨子上架,成為行政院的橡皮圖章。

黃國昌強調,至於修法過程,依照國會議事自治原則:國會要如何安排議程,透過何種方式表決、如何行使人事同意權、本就是由國會自行決定、其他機關沒有置喙的餘地,總統與其秘書長,公然挑戰憲法,要收回憲法賦予立法院的調查權、完整的人事同意權,總統府祕書長代表總統,把莊嚴的憲法法庭當政論節目在擺爛、胡言亂語,毀憲亂政,莫此為甚!2024/08/06

國會釋憲言詞辯論 爭辯是否違憲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6日開庭,教授張文貞說,二讀、三讀程序,臨時改不記名投票是重大瑕疵而違憲;教授董保城表示,總統國情報告的即問即答,類似質詢行政院長,應為合憲。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指出,本案由指定四位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其中教授張文貞、林佳和是經聲請人方共同推薦,董保城、黃銘輝教授則是相關機關立法院推薦,4人依推薦指定到庭,提供專業意見。

張文貞認為,在主要爭點中,第一個爭點就是系爭規範的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的瑕疵,那在過去大法官對國會行為的瑕疵是否明顯重大,確實有寬嚴不同的審查標準,在立法程序上,傾向用寬鬆的審查標準,在修憲程序上則用嚴格的審查標準。

她表示,不過,今天的系爭規範是這個立法職權行使法的增訂跟修訂條文,此相關內容,事實上是所謂準憲法的法律,它具體化規範憲政機關的組織及它的職權行使,它直接影響憲法,針對程序瑕疵,應該要適用釋字314號、381號及499號解釋所訂的嚴格標準。

她表示,在釋憲的這個相關的大法官解釋上,1個非常明顯重大並經多次大法官解釋,所確認的程序瑕疵,就是臨時將原本要記名的投票改為無記名投票,那臨時改無記名投票的這個方式,在釋字499號解釋,全體的大法官都認為是一個明顯的重大瑕疵,因為臨時更改投票方式,清楚的違反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的原理。因此,這次系爭規範的二讀及三讀程序,臨時改為不記名舉手投票,是1個明顯重大的瑕疵。

她表示,在總統國情報告部分,這次立法及修法確實在之前也已經有了,是在民國97年的舊文時候,當時就在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規定國情報告,也新增了一些相應的條文,這些條文如果仔細看,可以發現是當時國民黨多數的立法委員,也特別提到,是因當時總統馬英九要做國情報告,要做相關詢答。

她直言,而立法院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的決議,不屬於憲法上所賦予立法院的職權,它僅屬建議的性質,對總統沒有憲法上的拘束力,所以,在當時的舊條文,這個立法院的報告,很清楚的看到當時的這個相關的條文,對國情報告的本質的認知是很清楚的。

教授林佳和指出,立法程序部分,如果排除了多數以外的其他力量的參與,基本上就違反憲法要求,立法程序本身就是權力分立、權力限制的表徵,那麼本件至少在立法院相關議事錄的紀錄看來,幾乎沒有真正的辯論的存在。

他個人的觀察,立法院在非常多重要的議案上,三黨都有非常建設性的彼此合作,卻在聲稱這麼重要的國會改革法案,選擇只有多數的聲音,這是一個讓人家費解的。

他認為,現行規定已經非常明確的把總統到國會義務化,不管是國情報告,甚至針對立法委員口頭、書面提問權部分,竟有限時回覆義務,這些應該已經違反權力分立。

反質詢部分,他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並質疑被質詢者到底有什麼公法上的義務?是在禁止對話式的反提問嗎?如果這個叫政治溝通,現在用法律強制手段,事前禁止,再來事後處罰,到底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教授董保城指出,經過他的鑑定,認為全部條文30條,其中3條是違憲,其他27條合憲。在聲請書上都有說,總統及立法委員是分別經人民選出來的,二者的職權也分別來自憲法規定,即總統是官員,立法委員是民意代表,所以立法委員可以彈劾罷免總統,因此總統和立委之間有責任關係,這才符合所謂的責任政治。

有關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所謂的即問即答,其實就是類似行政院長的質詢,行政院長質詢時沒有黨團協商,因此這部分他認為是合憲的。

教授黃明輝強調,在程序合憲性的審查的部分,聚焦在到底這次立法院的這個法案,到底有沒有所謂的程序重大明顯瑕疵,他認為要參考之前的重要先例釋字499號解釋等,但本案始終是立法程序,跟釋字499號解釋的修正程序無法比擬。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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