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有罪現生機?高院裁定停審 合議庭親寫2萬字聲請釋憲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被台北地院判刑7年4月,全案上訴二審中,未料高等法院2日突然宣布,合議庭檢視與本案有關的《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認爲法條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裁定高案停止審理,並撰寫2萬字的書狀聲請釋憲。由於合議庭心證已揭露,未來不論釋憲結果為何,高虹安改判無罪的機率都大幅提升。
高院2日指出,合議庭審理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因此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於2日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高院說明,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但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高虹安算是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高院認為,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但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高院表示,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因此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都難以確定本法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之餘地。
高院認為,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的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
綜上,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徹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2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
過往有諸多地方型的縣市議員因為詐領助理費而被判有罪,已為通案性見解,但本案合議庭卻欲藉高虹安案,區分中央與地方型民代的不同,等同認定立委的助理費具實質補貼性質,而議員的助理費卻得實報實銷,採差異性對待,茲事體大,恐引發曾因詐領助理費而被判刑確定的議員例如童仲彥,或是目前仍在訴訟中的案件例如黃紹庭、張顥瀚等當事人的聲請釋憲風潮,憲法法庭是否受理,備受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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