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對《憲訴法》提覆議 賴清德核可:盼朝野理性溝通、尋求共識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等3大修正案,但行政院認為《憲訴法》修法有3大問題,包括妨礙憲法法庭運作、破壞憲政秩序、影響權利救濟,行政院院會今天(2日)通過覆議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希望立院能再次審視法案內容,找出憲政與國家意義的最大共識,以維護憲政體制運作。
立法院會2024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選舉罷免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案,其中,《憲訴法》三讀條文已於12月24日送達行政院,而行政院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今天通過提出《憲訴法》的覆議。
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表示,行政院今日呈報總統,《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移請立法院覆議,對此,總統已經核可,並在今日回復行政院。
郭雅慧說明,立法院在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將對憲法法庭運作造成深遠影響,危及違憲審查功能。為守護民主自由憲政秩序,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救濟,總統基於行政院所提覆議理由,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程序,核可行政院向立法院提起覆議。
郭雅慧強調,總統認為憲法法庭審判權的行使,不僅攸關國家憲政秩序維護,更與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息息相關。由於本案修正條文實存有高度憲政爭議,期盼能透過憲法所定之機制,讓立法院朝野政黨,有機會再次檢視法案內容,期盼能夠透過理性溝通與協商,尋求妥適共識。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在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卓榮泰表示,經研議,《憲訴法》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以立法凌駕司法,用不合理門檻對憲法法庭運作造成實質影響,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義務,嚴重影響民眾尋求救濟或是解決憲法爭議的權利,對憲政秩序造成危害。
卓榮泰指出,該法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對於總統提名大法官後,未規定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期限,無助於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欠缺規範實益。另外,修正條文第95條規定,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上職權,是癱瘓憲法法庭運作,且欠缺過渡條款設計,導致現有案件在憲法法庭無法妥善處理。
卓榮泰也強調,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的五院體制,憲法機關的權力行使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也不能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的行使,造成實質妨礙;立法對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不得過度干預,或造成實質妨害,否則即侵害司法權行使的權力核心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卓榮泰認為,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的行政機關,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本次透過覆議,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程序,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政與國家意義的最大共識,並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維護憲政體制的健全運作。
此外,政務委員林明昕提到,法案第30條最有爭議,因新法規定參加評議的大法官,不能少於10人,且做違憲宣告須達9人,過去依比例規定,可以根據需求調整,但如今強制規定人數後就會僵化,以現在的大法官,少於10人根本無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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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昕補充,過去至今有逾95%皆為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案件,很少是機關間的案件,若憲政爭議無法解決,將使人民的基本權利救濟,喪失解決的可能性。(責任編輯:鄭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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