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提修《政治獻金法》 增訂罷免領銜人、被罷免者可收政治獻金

內政部提修《政治獻金法》 增訂罷免領銜人、被罷免者可收政治獻金

大罷免時代來臨,現行《政治獻金法》規範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進行。對此,內政部今天(24日)發布新聞稿表示,目前《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已報行政院審議,將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被罷免人收受政治獻金機制。

內政部表示,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及擬參選人為限。因此,現行《政治獻金法》規範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進行。

內政部說明,《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已增列罷免案領銜人、被罷免人,均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機制;而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是從罷免案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當天起,至罷免案投票日前一天止,簡言之,第2階段連署才能收受政治獻金;但目前草案尚未經行政院審議通過,須送立法院審查,待立法院審議結果後施行。

內政部提及,雖然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團體也可收受政治獻金,但在2017年《政黨法》立法後,規定政治團體應於2年內轉換為政黨,因此目前已無政治團體;且《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也配合刪除政治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的規定。

內政部呼籲,社會各界進行的罷免活動應遵守《政治獻金法》相關規範,勿逕行收受政治獻金,以避免觸法受罰。(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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