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三讀通過 涉公益、社會重大矚目案「這情況」得公開

民眾黨力推《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主張應落實「法庭直播」,引發法界、婦幼團體疑慮,認為此案對證人隱私與審判公正性造成風險。身為主管機關的司法院也發聲表態,建請暫緩審議此項修法提案。但立法院會今天(27日)仍在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下,表決通過相關修法,未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時,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民眾黨拋出「法庭直播」議題後,引發外界熱論,數十個法界與民間團體紛紛表態反對或保留,就連司法院都發聲,建請暫緩審議此項修法提案。根據今天通過的三讀修正條文,訴訟的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如果應公開的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的聲音、影像,公開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的旁聽席。
在法律審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時所為的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事實審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的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的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所為的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民進黨與民眾黨在立法院內攻防,最終法庭直播修正案仍三讀通過。(張哲偉攝)
考量公眾知的權利及審判公平性的權衡,三讀條文規範,如果是依法以不公開法庭行的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的案件,不得公開播送。
三讀條文也明定,若進行公開播送時,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或是嚴重影響審判的公平性,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的方式進行。(責任編輯:殷偵維)
(延伸閱讀:民眾黨推「法庭直播」引各界砲轟 司法院表態暫緩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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