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發布「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為將溫室氣體減量誘因擴及更多對象,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25條規定,發布「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旨在建立我國公開透明之自願減量交易市場機制,促使各界積極減量,開啟我國碳定價新頁。環境部指出,為促使國內減量額度的交易、拍賣及使用註銷等過程能公開透明,便於公眾檢視事業的具體減量情形,並避免交易過程中出現炒作、涉及其他商業利益的操作或產生交易爭議等問題,本辦法明定減量額度在持有、交易或拍賣、成交及使用註銷等各個階段相關規範,條文共38條,將於今(113)年8月15日施行,重點如下:一、政府管理防詐騙將由本部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交易平台,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之交易或拍賣,禁止一般民間單位提供平台從事減量額度之仲介、代銷或買賣業務,以集中管理減量額度買賣市場,強化交易安全並避免事業上當受騙。二、公開透明防漂綠減量額度以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且每單位均有足供辨識其種類、專案類型及監測期間等資訊的編碼,確保減量額度從取得、交易或拍賣後移轉及使用註銷過程之效力。另交易及拍賣相關資訊(如專案名稱、減量措施、減量額度數量、編碼及其監測期間、交易價格、買賣雙方事業名稱),將公開於交易平台供各界檢視與查詢,有效避免漂綠疑慮。三、多元方式有彈性制定定價交易、協議交易及拍賣等三種方式,讓事業依其減量額度性質、銷售策略、利潤收益等考量,選擇最有利之方式進行。惟先期專案屬溫管法施行前之減量措施,僅得以協議交易方式進行而不會於碳交所進行交易或拍賣,以維護我國實質減量成效。四、供需確保才穩定可參與交易或拍賣的賣方為已執行抵換專案、先期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並持有減量額度之事業;而依氣候法第26條規定用途(如碳費繳交、環評增量抵換或其他經本部認可用途等)之事業為買方,並不開放予個人;此外,減量額度經過交易或拍賣後,由本部移轉且移轉僅限1次,以確保市場穩定。環境部表示,近期熱烈討論的碳費徵收為碳定價關鍵,而推動自願減量交易機制則是重要的輔助措施。事業及各級政府取得之減量額度,透過公開透明的交易市場,可提供其他事業扣抵碳費、抵換及相關環境聲明之用。減量額度交易市場之建立,有助於逐步落實我國碳定價制度,以達淨零轉型目標。有關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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