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等修正草案
因應保險業將於115年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下稱第17號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議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等4項規定,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並訂於115年1月1日施行。
謹臚列各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參酌「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修正後條文,明定依據第17號公報計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之「剩餘保障負債(資產) 」及「已發生理賠負債(資產)」後,分別提存下列準備金:
(一) 本保險之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入業務所計算之剩餘保障負債應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修正條文第3條)
(二) 本保險之再保險分出業務所計算之剩餘保障資產應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修正條文第4條)
(三) 本保險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入業務所計算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應提存賠款準備金。(修正條文第5條)
(四) 本保險之再保險分出業務所計算之已發生理賠資產應提存分出賠款準備金。(修正條文第6條)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參酌「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後條文,修正本保險應增設明細子目之會計科目。如:保險收入、保險服務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等損益項目;保險合約資產、保險合約負債等資產或負債項目。另將原「各種業務及管理費用」修正為「各種保險服務費用」。(修正條文第3條、第5條、第7條及第11條)
三、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一) 財務概況部分: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修正後條文,修正二辦法財務概況之揭露資料。將原規定須揭露之「準備金」項目,修正為保險合約負債、保險合約資產、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及其他負債項下之服務合約負債、特別準備及其他準備。(修正條文第6條)
(二) 業務概況部分:參酌「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修正後之準備金項目規範,刪除二辦法保費不足準備、負債適足準備等準備金項目。(修正條文第7條)
金管會表示,案關4項規定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等4項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謹臚列各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參酌「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修正後條文,明定依據第17號公報計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之「剩餘保障負債(資產) 」及「已發生理賠負債(資產)」後,分別提存下列準備金:
(一) 本保險之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入業務所計算之剩餘保障負債應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修正條文第3條)
(二) 本保險之再保險分出業務所計算之剩餘保障資產應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修正條文第4條)
(三) 本保險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入業務所計算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應提存賠款準備金。(修正條文第5條)
(四) 本保險之再保險分出業務所計算之已發生理賠資產應提存分出賠款準備金。(修正條文第6條)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參酌「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後條文,修正本保險應增設明細子目之會計科目。如:保險收入、保險服務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等損益項目;保險合約資產、保險合約負債等資產或負債項目。另將原「各種業務及管理費用」修正為「各種保險服務費用」。(修正條文第3條、第5條、第7條及第11條)
三、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一) 財務概況部分: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修正後條文,修正二辦法財務概況之揭露資料。將原規定須揭露之「準備金」項目,修正為保險合約負債、保險合約資產、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及其他負債項下之服務合約負債、特別準備及其他準備。(修正條文第6條)
(二) 業務概況部分:參酌「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修正後之準備金項目規範,刪除二辦法保費不足準備、負債適足準備等準備金項目。(修正條文第7條)
金管會表示,案關4項規定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等4項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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