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理財專員及新生分行行員挪用客戶資金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國泰銀行因接獲客戶反映及內部清查,分別發現永和分行前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及新生分行前行員涉挪用客戶款項。該行就理專或其關係戶與客戶間之資金往來監控機制及使用相同IP登入網銀之追蹤監控機制未臻完善,亦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罰鍰。
一、 受裁罰之對象:國泰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永和分行前理專林員自105年11月至111年12月間,利用客戶信任,取得網銀密碼,並請客戶設定其他客戶或林員關係戶之帳號為約定轉帳帳號;再使用網銀將客戶之外幣資金轉出補貼其他客戶,受影響客戶數6戶,所涉金額約4,698萬元。
(二) 嗣該行清查時又發現新生分行前行員李員於107年趁客戶開立存款戶時私自幫客戶申請網銀功能,取得網銀密碼,嗣於客戶辦理設定約定轉帳帳號時,一併設定其關係人之帳號,趁機挪用客戶款項至其關係人帳戶,受影響客戶數1戶,所涉金額約50萬元。
(三) 經核該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 未完善建立理專或其關係戶與客戶間之資金往來監控機制:該行目前對於理專、關係人與經管客戶行內帳戶金流活動之相關監控報表,未包含外幣帳戶交易,未完善建立相關監控機制。
(2) 未完善建立使用相同IP登入網銀之追蹤監控機制:該行對於理專與客戶於短期間有相同IP及載具登入網銀雖有產出相關報表,惟未進一步了解IP相同之原因或持續追蹤監控,致未能及時發現本案舞弊情事。
2、 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該行雖於「嚴禁行員與客戶間之相關行為規範」規定,嚴禁行員代客保管、變更、取得客戶密碼、代客執行交易,惟該行未落實督導案關人員遵循該準則規範,致發生舞弊情事。
四、 裁罰結果:
(一) 裁罰部分: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
(二)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1、 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要求該行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2、 請該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
金管會表示,防範理專或行員異常行為,有賴銀行誠信文化之形塑及完善道德行為規範之建構,銀行除應不斷精進與強化內部控制之有效性,更需由全體員工共同參與及主動執行,始真正達到內部控制目標,提供民眾安心交易環境及維繫社會大眾對銀行之信任。金管會並再次呼籲民眾,不要私下將個人網銀密碼交付予理專或行員,或依理專或行員指示設定網銀約轉帳戶或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並應定期檢視對帳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 受裁罰之對象:國泰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永和分行前理專林員自105年11月至111年12月間,利用客戶信任,取得網銀密碼,並請客戶設定其他客戶或林員關係戶之帳號為約定轉帳帳號;再使用網銀將客戶之外幣資金轉出補貼其他客戶,受影響客戶數6戶,所涉金額約4,698萬元。
(二) 嗣該行清查時又發現新生分行前行員李員於107年趁客戶開立存款戶時私自幫客戶申請網銀功能,取得網銀密碼,嗣於客戶辦理設定約定轉帳帳號時,一併設定其關係人之帳號,趁機挪用客戶款項至其關係人帳戶,受影響客戶數1戶,所涉金額約50萬元。
(三) 經核該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 未完善建立理專或其關係戶與客戶間之資金往來監控機制:該行目前對於理專、關係人與經管客戶行內帳戶金流活動之相關監控報表,未包含外幣帳戶交易,未完善建立相關監控機制。
(2) 未完善建立使用相同IP登入網銀之追蹤監控機制:該行對於理專與客戶於短期間有相同IP及載具登入網銀雖有產出相關報表,惟未進一步了解IP相同之原因或持續追蹤監控,致未能及時發現本案舞弊情事。
2、 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該行雖於「嚴禁行員與客戶間之相關行為規範」規定,嚴禁行員代客保管、變更、取得客戶密碼、代客執行交易,惟該行未落實督導案關人員遵循該準則規範,致發生舞弊情事。
四、 裁罰結果:
(一) 裁罰部分: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
(二)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1、 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要求該行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2、 請該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
金管會表示,防範理專或行員異常行為,有賴銀行誠信文化之形塑及完善道德行為規範之建構,銀行除應不斷精進與強化內部控制之有效性,更需由全體員工共同參與及主動執行,始真正達到內部控制目標,提供民眾安心交易環境及維繫社會大眾對銀行之信任。金管會並再次呼籲民眾,不要私下將個人網銀密碼交付予理專或行員,或依理專或行員指示設定網銀約轉帳戶或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並應定期檢視對帳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記者:金管會
- 更多政府消息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