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配合IFRS修正及國內目前實施IFRS情形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會計處理一致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IFRS修正流動及非流動負債之分類規定,修正條文自113會計年度起適用:

(一) 為避免實務作法分歧,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IAS 1)相關規定修正,釐清具合約條款之長期借款負債,應以資產負債表日考量是否能遵循合約條款以判斷負債之流動性分類,企業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始須遵循之合約條款不影響負債流動性分類。舉一極端簡單情況,公司帳上有數年後始到期長期借款,並與銀行附帶合約條款(2023年12月底流動比率須超過100%、2024年6月底須超過150%),若企業於202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日符合銀行流動比率的要求及合約條款,該借款即可分類為非流動負債,至企業若預期明年6月底流動比率可能未達150%時,亦不影響流動性的判斷,但須揭露合約條款及相關的因應措施。此外,若企業意圖或預期提前於資產負債日後12個月內清償長期借款,仍應分類為「非流動負債」,並應揭露清償時點的資訊。故修正規定使負債流動性的判斷更為簡單明確,可以減少實務上作法的分歧。

(二) 另就負債可能以權益工具償還之情況,企業須考量發行條件及轉換權訂價判斷轉換權是否符合分類為權益之條件,進而評估是否可能影響轉換公司債流動性之分類。舉例而言,可轉換公司債得以轉換為股票方式清償,故企業需判斷債券持有人是否可能於一年內隨時行使轉換權及對債券流動性的影響,因可轉換公司債是由「純債券部分」及「轉換權」所構成的複合金融工具,實務上若轉換權與純債券部分分開認列,即使持有人可在12個月內隨時轉換也不會影響債券的流動性分類。

二、配合現行實務修正股本定義及增加相關揭露規定:考量實務上企業於現金增資基準日將已募足之股款認列為股本或預收股本,或企業發行新股予行使員工認股權者或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並未以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限,爰配合修正股本之定義,並要求於附註揭露尚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資訊,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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