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積極查核食品自動販賣機 堅定守護本市食安
為維護市民飲食安全,衛生局積極稽查各類食品自動販賣機(包含包裝、散裝、冷藏、常溫、熱藏等類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5條訂定之「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查核機台外部是否明顯標示販賣業者資訊,及機台內部陳列之食品標示資訊是否完整;並依食安法第8條查核食品機台設施清潔及保存溫度等衛生項目,及是否陳列逾有效日期食品。
近年衛生局亦針對不同型態的食品自動販賣機皆有實地稽查與紀錄,同時透過民眾陳情與跨局處合作持續掌握動態。若確認違反標示及衛生相關規定,將依法開罰處分。
衛生局已主動要求自動販賣機業者定期回報機台設置地點、販售食品類型等資訊,並輔導業者遵守食品衛生及標示相關規定。衛生局持續滾動式盤點轄內自動販賣機設置地點,同時與相關局處合作,確實掌握業者資訊,並依風險程度調整查核頻率,確保販售食品品質與衛生,守護市民飲食安全。
衛生局提醒「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自106年7月1日施行,各販賣機業者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機台內販售之包裝食品應依食安法第22條規定,以中文完整標示品名、成分及有效日期等法定事項;如機台內販售散裝食品,則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重組肉等資訊。此外,業者應隨時留意機台內販售之食品品質及效期,以確保食品安全。
- 記者: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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