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所成立之他益信託,財政部於113年6月發布令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五項條件者,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該信託房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受益人必須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

  • 信託契約須明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

  • 必須是確定他益信託,即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 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價稅並應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之規定;房屋稅則應符合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規定。


  • 該處提醒,欲申請者應檢具信託契約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或經專科醫師診斷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影本,於房屋稅、地價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9月22日,如為假日則順延)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當年度即可享優惠,若逾期申請,即使條件符合,仍得等到下一年度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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