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長照機構受贈土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因應國內長照需求日益增加,為鼓勵廣設長照機構以健全服務體系,財政部已將財團法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許可設立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或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納入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所稱「社會福利事業」,其受贈之土地,得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前述長照機構受贈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一、私人捐贈且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供興辦長照機構使用。三、章程載明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四、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該處特別提醒,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每年將定期辦理清查作業,如有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事業或查獲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利益等情事,除追補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款2倍以下之罰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向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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