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縣(市)長一審判刑停職期間過去案例均不給薪

針對外界關心近期縣(市)長因一審判刑停職,內政部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函釋於停職期間不發給半俸的決定,內政部表示,自88年地方制度法施行以來,因案一審判刑由內政部停職的縣(市)長共有2位,這2位經停職的縣(市)長在停職期間都不發給薪給。



內政部說明,縣(市)長停職期間是否發給半俸的裁量機關,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2月5日局給字第1000057960號書函,在106年6月22日以前是由服務機關縣(市)政府決定,之後則由上級機關內政部決定。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不包括圖利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最輕本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一審判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從88年到現在,由內政部依該規定停職的縣(市)長,分別是94年的臺東縣縣長吳俊立,當時由臺東縣政府決定停職期間停發薪給,至於新竹市市長高虹安,依106年函釋由內政部決定停職期間停發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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