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有效使用,房屋出租作住家用且申報達標也可以省稅!

【新北市訊】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所有人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計算持有戶數並按差別稅率課徵。為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作有效使用,增加租屋市場供給並降低房屋稅負擔,若將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者,可在每年3月22日以前(遇假日順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局)申報,就可以適用較低的稅率1.5%至2.4%。

新北市稅捐處說明,按財政部公布「112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新北市租金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24%及22%(板橋區等10區為24%、其餘地區為22%)。假設李小姐持有新北市板橋區1戶出租房屋,其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該屋之租金標準為24萬元。李小姐若於3月22日以前向稅捐處申請適用出租房屋較低稅率,且於隔年5月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達標,則該屋最低可適用1.5%稅率課徵,與適用最低非自住稅率3.2%相較,約節省1.7萬元房屋稅。

稅捐處特別提醒,經稅捐處核定適用出租房屋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者,若未於隔年5月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或申報未達財政部公布租賃年度租金標準,將改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並追補差額稅金。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專門委員劉恩璇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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