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辦理演唱會 北市府依「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嚴審安全規劃

臺北大巨蛋舉辦演唱會等非體育賽事大型活動,須依照「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於活動前30天向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提送包括活動安全計畫在內等文件,後由臺北市政府召開跨局處會議審查。


針對活動安全部分,北市府將嚴格檢視活動主辦方及場地單位規劃,確認活動場地及器材符合安全標準,並須制定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職責及參與人員之安全宣導教育;配置或協調派駐保全、醫療救護或其他安全工作人員;確保臨時搭建之設施、地上物或建築物之安全;訂定交通管制事宜;規劃活動容納人數、劃定區域、出入、疏散、救援等動線,並予以標示與管制;落實醫療救護、滅火、緊急疏散等救援措施,並組織工作人員與演練;噪音管控及環境清潔;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投保內容及金額及其他安全管理事項。


大巨蛋舉行任何活動均以安全為最重要前提,北市府依照上述指標,將嚴格檢核活動主辦方與場地單位具體規劃、落實執行,確保事前作業完備、安全無虞後,始得同意活動舉辦。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新聞聯絡人 鄭名翔 2570-2330分機5253、0905-139-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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