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教育局重申私立國中收費應依法辦理,不得另立名目收費,違者依私立學校法議處最重停辦!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回應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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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彭敬雅股長 1999 分機 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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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4年3月19日】
【主題:北市教育局重申私立國中收費應依法辦理,不得另立名目收費,違者依私立學校法議處最重停辦!】
【臺北報導】有關本市私立東山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要求學生家長繳納報到費用,作為保留入學名額依據,並聲稱報到費用同意書為雙方合意之民事契約,教育局嚴予糾正,要求該校限期改善並於114年3月28日前全數退還違法收取費用,倘屆期仍未改善,則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議處,最重不排除依法令其停辦。
依據「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退費辦法」規定,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除本局所訂定之收費項目外,不得另立名目收費(如保證金、報到費用、定位費用等)。
適逢學校招生期間,教育局已通函本市各私立學校,再次重申私立國民中學相關收退費應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退費辦法」辦理,學校不得巧立名目違法向學生家長收費,已收取之雜費、學習輔導費等費用,倘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如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相關費用應全數退還,倘有違反法令辦理收退費經本局查證有據者,將依私立學校法議處。
- 記者: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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