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付定金才能看預售屋契約 台中建案觸法遭罰
文/住展雜誌
又有預售建案遭公平會開罰。台中建案『寶宇丰蘊』在銷售期間,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才可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公平交易委員會5日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處建商寶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民眾今(2024)年1月間至『寶宇丰蘊』接待中心,想瞭解建案資訊,因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甚多,無法現場詳閱,民眾詢問可否攜回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審閱,現場銷售人員卻表示須先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
宣導近10年 不接受業者喊冤
雖然寶鏵公司喊冤,表示該建案自2023年3月改由建商寶鏵公司自行銷售至2024年1月間,均由原來負責客戶服務、交屋收款、售後修繕流程的人員協助銷售,但因其不甚瞭解銷售流程,才發生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的情形,銷售期間並無成交紀錄。
不過,公平會2015年4月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後,已多次向不動產業相關業者進行倡議宣導,民眾不用支付定金即可攜回契約書審閱,為從業人員本職上應知悉的事項。且公平會實際訪查銷售現場,確實發現銷售人員有不當限制審閱契約的情形。
資訊不對等 陷購屋族不利
公平會提醒,預售屋因未具體成形,且相比其他消費性商品,交易金額較高,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在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
建商或代銷業者若是利用資訊優勢的不對等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是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
亦屬同業之間不公平競爭
此外,對於其他依法規提供契約書給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來說,也屬於不公平競爭,此舉為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提供電子化契約 對建商不難
公平會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可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以保護購屋人的權益,減少將來的交易糾紛。
公平會補充,配合電子化、無紙化等趨勢,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也得以樣本、影本及足以呈現內容的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形式提供,方式相當多元,對建商應無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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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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