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興訟抗追繳400多萬退休金 法院判敗訴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等遭判決撤職、停止任用1年確定,銓敘部與司法院等審定減少6成退休金(約400多萬元)並須繳回。他不服興訟,法院今天判他敗訴。

石木欽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自台灣高等法院院長職務退休,接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制懲戒法院)委員長為特任官,並於109年9月16日辭職。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於111年9月2日判決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

銓敘部依法官法規定,審定石木欽的退休金等均應溯自退休生效日(106年12月20日)起,自始減少60%,並依退撫法規定重新計算石木欽自107年7月1日起每月退休所得,並通知司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已改制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執行扣減石木欽的退休金發放及追繳。

司法院重新計算石木欽的退養金,並發函要求他繳還溢領的退養金新台幣213萬405元;高院要求石木欽繳還溢領的舊制退休金119萬7708元;基管會要求石木欽繳還溢領的新制退休金79萬5867元,三筆追繳金額共計412萬3980元。

石木欽不服銓敘部、司法院、高院及基管會扣減6成退休金及退養金並要求追繳,提起復審,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石木欽主張,扣減他的6成退休金退養金,並要求他繳回,違反法律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請求予以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石木欽退休後,因違反法官法遭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相關單位進而重新計算退休金及退養金並要求追繳,相關原處分並無違誤,也沒有違反法律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判決石木欽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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