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桶屍案徐德益死刑未審結 林宥廷無期徒刑定讞
男子徐德益等人殺害蔡姓少女、黃姓男子後裝桶棄屍,徐男歷審遭判2個死刑,因釋憲案審理中,最高法院未審結。同案被告林宥廷犯殺人罪等,判處無期徒刑及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此外,同案被告王閔正犯殺人罪、遺棄屍體罪等,各判刑20年、10年2月、1年10月及褫奪公權10年定讞,尚未定合併應執行刑;同案被告張集喬等共犯各別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確定。
全案起於,徐德益以土地買賣、貸款為業,民國105年間起僱用王閔正,當時王閔正與16歲的蔡姓少女交往,徐德益邀約蔡女也在手下工作。
蔡女得知徐德益會指派王閔正從事不法行為,因此常阻止王閔正參與,引發徐德益不滿,加上蔡女與陳姓女子有嫌隙,以及王閔正欲與蔡女分手等原因,徐德益等人決定殺害蔡女。
106年5月間,徐德益邀王閔正等人在住處飲酒,蔡女因不勝酒力至房間休息,王閔正、徐德益、陳女尾隨進房,由王閔正與徐德益壓制蔡女,再由陳女與王閔正持鐵鎚重擊蔡女頭部,徐德益再以剪刀刺向蔡女胸口致死。事後徐德益等人將蔡女遺體裝進塑膠桶內,載往徐德益的台中市豐原區老家藏放。
另外,徐德益於107年初因辦理放款認識林宥廷、張集喬,張集喬因友人介紹,得知被害人黃姓男子的友人何姓男子欲辦理土地貸款,張集喬便將貸款案介紹給徐德益承接,何男將貸款文件交付徐德益後,徐德益卻私下將土地出售得利。
何男發現受騙,對徐德益等人提出詐欺告訴,黃男與徐德益於108年5月間到地檢署開庭,徐德益認為黃男的證詞對其不利,便與陳女、林宥廷、王閔正、張集喬,及友人童姓、趙姓、宋姓男子等人共同謀議殺害黃男。
108年6月5日上午,黃男前往地檢署開庭時,徐德益指示林宥廷等人將黃男攔截帶往一處養狗場,接連毆打黃男並注射毒品,再持改造手槍朝黃男頭部開槍致死,並將黃男屍體裝入塑膠桶,並倒入水泥粉以膠帶封住桶蓋,載往苗栗縣銅鑼鄉路邊竹林掩埋,警方於109年11月18日查獲黃男遭棄屍的塑膠桶。
一審的台中地方法院審酌認定徐德益為全案主謀、指揮者及殺害蔡女的主要實施者,所為犯情節最重之罪,教化可能性低,依殺人、遺棄屍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判處徐德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一審認為,林宥廷也是殺害黃男的的主要實施者,犯後共同遺棄屍體,未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害,與共犯王閔正均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餘共犯分別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認同一審法律見解,仍維持原判。經上訴,最高法院僅就王閔正犯殺人罪部分,撤銷判決發回更審,另犯遺棄屍體罪部分判刑1年10月定讞。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王閔正坦承犯行且非案件主導,因此改判刑20年、10年2月及褫奪公權10年。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由於死刑制度違憲與否,仍由憲法法庭審理中,因此徐德益死刑部分未審結,其餘均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同案被告王閔正犯殺人罪、遺棄屍體罪等,各判刑20年、10年2月、1年10月及褫奪公權10年定讞,尚未定合併應執行刑;同案被告張集喬等共犯各別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確定。
全案起於,徐德益以土地買賣、貸款為業,民國105年間起僱用王閔正,當時王閔正與16歲的蔡姓少女交往,徐德益邀約蔡女也在手下工作。
蔡女得知徐德益會指派王閔正從事不法行為,因此常阻止王閔正參與,引發徐德益不滿,加上蔡女與陳姓女子有嫌隙,以及王閔正欲與蔡女分手等原因,徐德益等人決定殺害蔡女。
106年5月間,徐德益邀王閔正等人在住處飲酒,蔡女因不勝酒力至房間休息,王閔正、徐德益、陳女尾隨進房,由王閔正與徐德益壓制蔡女,再由陳女與王閔正持鐵鎚重擊蔡女頭部,徐德益再以剪刀刺向蔡女胸口致死。事後徐德益等人將蔡女遺體裝進塑膠桶內,載往徐德益的台中市豐原區老家藏放。
另外,徐德益於107年初因辦理放款認識林宥廷、張集喬,張集喬因友人介紹,得知被害人黃姓男子的友人何姓男子欲辦理土地貸款,張集喬便將貸款案介紹給徐德益承接,何男將貸款文件交付徐德益後,徐德益卻私下將土地出售得利。
何男發現受騙,對徐德益等人提出詐欺告訴,黃男與徐德益於108年5月間到地檢署開庭,徐德益認為黃男的證詞對其不利,便與陳女、林宥廷、王閔正、張集喬,及友人童姓、趙姓、宋姓男子等人共同謀議殺害黃男。
108年6月5日上午,黃男前往地檢署開庭時,徐德益指示林宥廷等人將黃男攔截帶往一處養狗場,接連毆打黃男並注射毒品,再持改造手槍朝黃男頭部開槍致死,並將黃男屍體裝入塑膠桶,並倒入水泥粉以膠帶封住桶蓋,載往苗栗縣銅鑼鄉路邊竹林掩埋,警方於109年11月18日查獲黃男遭棄屍的塑膠桶。
一審的台中地方法院審酌認定徐德益為全案主謀、指揮者及殺害蔡女的主要實施者,所為犯情節最重之罪,教化可能性低,依殺人、遺棄屍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判處徐德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一審認為,林宥廷也是殺害黃男的的主要實施者,犯後共同遺棄屍體,未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害,與共犯王閔正均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餘共犯分別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認同一審法律見解,仍維持原判。經上訴,最高法院僅就王閔正犯殺人罪部分,撤銷判決發回更審,另犯遺棄屍體罪部分判刑1年10月定讞。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王閔正坦承犯行且非案件主導,因此改判刑20年、10年2月及褫奪公權10年。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由於死刑制度違憲與否,仍由憲法法庭審理中,因此徐德益死刑部分未審結,其餘均駁回上訴定讞。
- 記者: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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