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坪溪水力開發計畫目前依法無須再次提送環現差報告,環境部尊重司法判決,感謝各界提供意見

豐坪溪水力發電開發計畫二階環評經環境部改制前環保署88年審查通過,開發單位世豐電力公司取得經濟部核發許可後,逾3年未實施開發行為,於96年間提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下稱環現差報告),亦經前環保署於98年間審核修正通過。世豐電力公司自環現差報告審查通過後,又逾10年未實施開發行為,在地民眾提出公民告知,要求前環保署應依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命開發單位再次提出環現差報告送審,因環評法第16條之1並無再次辦理環現差報告之依據,爰在地民眾續針對前環保署未命開發單位提出第2次環現差報告,實屬違法不作為,故提出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衡酌法律規定及訴訟雙方論述理由,認並無民眾所提違法情事,於113年4月30日作成「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環境部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結果。至於有環團認為,建議修正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應有再次提出第2次或多次環現差報告之機制,以處理相關老舊環評案長久未開發,其環境現況變異問題,環境部表示感謝,並會廣納蒐集各界意見,審慎研議納入未來適當時機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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