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母毆打傷害女嬰致死 判刑4年2月定讞

台南林姓女子不耐照顧剛出生的女兒,持續毆打、拋摔女兒致死。一、二審均認定林女行為時因心智缺陷致控制能力顯著減低,依家暴傷害致死罪判刑4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林女不耐照顧剛出生的女兒,於民國109年10月31日至110年2月1日間持續毆打女兒,把女兒往床上、地上拋摔,導致女兒受有四肢多處骨折、嚴重腦水腫及雙眼視網膜多處出血等傷害,並陷入昏迷;女童送醫急救後,於110年4月間身亡。

案經台南市政府社會局提起獨立告訴,台南地檢署偵查後,依家暴傷害致死等罪起訴林女。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林女犯家暴傷害致死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另外,林女經鑑定有智能不足情形,且行為時因心智缺陷致控制能力達顯著減低程度,依法減輕其刑。

一審認為,林女未善盡為人母的保護教養責任,對僅出生數月的女兒施以暴力行為致傷重死亡,令女兒死前受有極度痛苦,另審酌林女犯後坦承犯行,控制力不佳發生人倫悲劇等情狀,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

案經林女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林女主張,面對育兒壓力無法自我調適及控制衝動,犯罪情狀尚可憫恕,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並給予緩刑。

二審認為,林女對出生僅數月的女兒施暴,超乎人情之常,難認有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憫恕的情狀,另參酌醫院精神鑑定報告,認為林女仍須接受刑事執行及後續保護教化程序,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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