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人行道長青苔致人滑倒受傷 基市府判賠百萬

林姓男子走在長滿青苔的社區私設人行道滑倒受傷,認為基隆市政府未盡管理維護責任,提出國家賠償193萬餘元訴訟。基隆地院審理後,判決市府應賠償106萬9929元,全案可上訴。

林男起訴主張,民國110年3月10日下午4時許,他走在基隆市樂利二街62巷人行道,因為地面長滿青苔濕滑,導致他後仰滑倒,左腰及下背部扭傷、拉傷、右腕部挫傷等傷勢,並引發腰薦椎椎間盤突出復發。

林男指出,此處雖為私設巷道,但長久供公眾使用,已成為具有公共地役性質的既成巷道,且市府已將此處巷道納入管理,管理維護顯有欠缺,市府應給付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的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總計新台幣193萬餘元。

市府答辯,建商於民國83年新建社區工程時,私設此道路以對外聯絡交通,屬私有道路,建商並在道路旁鋪設人行道,另根據資料顯示,此人行道位於私人土地,並非市府管理維護範圍。

市府指出,根據內政部函釋,此處道路也非市區道路,並非市府管理維護範圍,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市府並無就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情事,原告請求市府賠償,並無理由。

法官表示,國家因公用地役關係而取得私有土地的管理權,也屬於公有公共設施,如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適用國家賠償,且依據相關說明,此道路位於基隆市都市計畫區域內,具有公共地役性質的既成道路,應屬市區道路條例所稱的「市區道路」。

法官指出,根據「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規定,「市區道路之人行道,由當地地方政府維護管理」,市府對此處人行道有管理維護的責任,縱使市府抗辯人行道位於私人土地,但並未因此排除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所應負的責任。

法官指出,雖市府抗辯依非封閉型社區道路路面維護計畫規定,已明文將既成道路的人行道管理權排除在外,但此計畫規定內容為地方機關頒布的職權命令,與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牴觸部分屬於無效,市府抗辯對此人行道無管理維護的責任,並非有所依據。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林男因這次滑倒事故,共計受有178萬3215元損害,考量林男應注意人行道已生青苔,且地面濕滑,應負擔40%過失責任,判決市府應賠償106萬99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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