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開票所執勤離崗滑手機遭記申誡 員警敗訴確定

台中李姓員警執行111年的九合一選舉投開票所安全勤務,因離崗滑手機遭記申誡2次。李男不服懲戒興訟,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二審日前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

二審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台中市警察局大雅分局李姓警備隊警員,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執行新田社區活動中心投開票所安全維護勤務,但分局督導人員巡視當場查到李男沒在投開票所入口執行勤務,卻在投開票所內滑手機,分局以李男離崗並滑手機,未保持警覺心,違反勤務紀律,記申誡2次。

李男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並主張,當天下雨,門口能避雨處,已有其他選務人員及民眾站立,為保持防疫安全距離,他才進入室內坐下值勤,並非無故離崗,原審法官未到現場履勘;他使用手機是為查閱警務及選務工作,原審判決違背法令。

二審合議庭調查,原判決已敘明,警局督導人員當天下午發現李男沒在投開票所入口處,經進入投開票所內,發現李男坐在裡面角落椅子上滑手機,督導人員站在入口處觀察2至3分鐘,李男完全沒知覺,直至督導人員靠近其身旁約3步內才驚覺,這段過程督導人員在報告詳實記載,並拍攝現場實況照片。

二審指出,依現場照片所示,投開票所門口前方設有走廊,上方設有雨遮足供李男避雨,當下使用手機目的是否查閱警務及選務工作,查無實據可採,且依現場照片所示,李男是隱身於屋內角落,專注於手機螢幕,堪認李男主張不可採。

二審認為,李男負責執行勤務,本應體認其職責所在,保持警覺,以維護投開票所安全及維持秩序,但是當天上午8時15分,李男即有因未在崗情形,遭警局督導人員告誡過,未料在下午2時39分再次發生廢弛職務,離崗進入投開票所內,隱身於角落滑手機的情形。

二審審酌李男違失行為嚴重性不可輕忽,警局作成原處分申誡2次,適切允當,並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李男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卻未具體指摘如何違背法令,本件上訴不合法,日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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