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員洩密討債集團 懲戒法院判休職1年6月

時任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李姓男子,因財務狀況不佳,涉多次外洩個資給暴力討債集團,遭法院判刑2年、緩刑5年確定。懲戒法院日前判決李男休職1年6月,可上訴。

桃園市政府指出,李男於民國107年9月至109年5月,於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中壢派出所服務,由於財務狀況不佳,期間內認識台南市暴力討債集團,雙方約定李姓警員介紹有貸款需求客戶,可獲高於市價的報酬佣金。

此外,暴力討債集團與李男協議,由李男於警政系統蒐集借貸人的個資,再洩密給討債集團。桃園市政府認為李男有受懲戒的必要,因此移付懲戒法院審理。

刑事部分,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李男坦承犯行,也獲得被害人原諒,犯後態度良好,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李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由於無人上訴,全案於今年1月間確定。

李男於懲戒法院審理時指出,因自身經濟狀況不佳、交友不慎,已經醒悟、知曉自己犯錯,深感愧疚及懊悔,請求法官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懲戒法院審酌,李男利用職權機會洩漏民眾個人資料,違反保守秘密義務,侵害個人隱私,危害公務機關機密及對於資訊管理的正確性,有懲戒的必要,但考量李男坦承違失,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判決休職1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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