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安樂偽造文書等案二審仍判8月 政治獻金案無罪

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張安樂被控違反政治獻金法等案,一審判決張安樂被控違反政治獻金法無罪,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判刑8月,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

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指出,張安樂等人於民國95年統促黨成立後未申設政治獻金專戶前,收受新台幣209萬7800元的個人捐贈政治獻金,違反修正前政治獻金法。張安樂等人另涉嫌自103年3月間至105年6月間,陸續侵占華夏大地旅行社款項,涉犯業務侵占罪。

另外,張安樂兒子張瑋等人被控依張安樂指示,以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名義租10輛小發財車供統促黨使用,虛增華夏大地旅行社租金支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涉犯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罪;張安樂等人未如實記入統促黨相關帳冊並加申報,涉犯偽造文書罪。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無從認定張安樂知悉統促黨於依法申報成立捐贈政治獻金專戶前,已收受政治獻金款項,判決張安樂無罪;業務侵占部分,無從認定張安樂是共犯,也判無罪。

張安樂被控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刑8月,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張安樂維持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表示,業務侵占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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